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
境內提供勞務活動常設機構判定
及利潤歸屬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69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外國企業提供勞務構成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6〕104號)收悉。現就文中所提有關常設機構判定及利潤歸屬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僱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的規定,具體執行中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僅派其僱員到中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當這些僱員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時,則可判定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
二、如果項目歷經數年,而外國企業的僱員只在某一期間被派來華提供勞務,勞務時間超過六個月,而在項目其他時間內派人來華提供勞務未超過六個月的,仍應判定該外國企業在華構成常設機構。該常設機構是對該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的所有勞務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間提供的勞務。
三、外國企業通過其僱員在中國境內為某項目提供勞務構成常設機構的,其源自有關項目境內勞務的利潤應視為該常設機構的利潤並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