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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晉政發〔2006〕21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堅決依法收繳流散社會的非法爆炸物品,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的爆炸物品,都屬於非法爆炸物品,必須徹底清理,全部收繳。
  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炸藥、雷管、導火索、黑火藥、煙火藥、硝酸銨、氯酸鉀等各類爆炸物品。
  三、嚴禁任何生産、銷售、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違法違規生産、銷售、買賣、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
  四、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
  五、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非法持有、私藏的各類爆炸物品存放在機關、廠礦、學校、企事業單位、居民區、村莊等人員聚集場所。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必須立即將非法爆炸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30日以內交出非法爆炸物品的,一律不予處罰;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爆炸物品或者繼續從事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一經發現,堅決收繳非法爆炸物品,並依法從重處罰。
  七、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爆違法犯罪線索,舉報一經查實,給予舉報者0.1—1萬元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5萬元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各地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