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規模以下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勞動保障統計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函〔2006〕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高度重視統計工作,不斷完善統計制度,改進統計方法,加強統計分析,發揮了重要的基礎服務作用,為科學決策提供了有力支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和就業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統計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在去年全國人大《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勞動保障統計工作基礎比較薄弱,對規模以下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規模以下單位”)的勞動保障情況掌握不夠全面,有些方面甚至存在數據“空白”。為加強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勞動保障政策制定需要準確、及時、全面的統計數據支撐。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規模以下單位已成為我國就業再就業的增長點、社會保險擴面的重點和勞動關係調整的難點。加強規模以下單位統計工作,準確、及時、全面地掌握勞動保障情況,不僅是做好勞動保障工作的需要,也是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規模以下單位數量多、情況複雜,既包括不同經濟類型的企業,又包括不同行業的企業,要獲得勞動用工、職業培訓、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工時休假、勞動爭議、各種社會保險參保與繳費等方面的勞動保障數據,統計難度比較大。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提高對做好統計工作特別是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工作責任,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切實搞好規模以下單位的勞動保障統計工作。
二、改進統計方法,多渠道獲取規模以下單位的統計數據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不斷拓寬統計渠道,採取靈活多樣、科學有效的統計方法,摸清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情況。
(一)通過勞動保障行政記錄獲取統計數據。行政記錄是客觀反映勞動保障情況的有效途徑。要通過企業年檢、勞動保障專項檢查、集體合同審查、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登記等多種途徑,獲取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情況數據。大力推進企業特別是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建立誠信檔案,開展誠信等級評價,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情況數據庫。積極推行勞動用工登記制度,全面掌握規模以下單位就業、培訓、社會保險和勞動關係等勞動保障情況。
(二)通過抽樣調查獲取統計數據。抽樣調查是根據部分數據對總體數量特徵做出估計的一種重要的統計方法。在對規模以下單位難以進行全面統計調查的情況下,採用抽樣調查等方法,可以通過科學推算獲取總體的統計數據。在抽樣調查過程中,要對不同經濟類型和不同行業的規模以下單位進行分組,採取簡單隨機抽樣、對稱等距抽樣等抽樣方法,按照一定的抽樣比例進行統計調查。規模以下單位數量少於10000戶的城市,抽樣比例不得低於10%;多於10000戶的城市,抽樣比例不得低於1%。要週密制定調查方案,科學設計調查問卷,並對調查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實施現場調查,獲取第一手資料,確保原始數據的真實、準確。
(三)通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獲取統計數據。開展統計工作是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一項重要職能。要健全統計指標體系,規範統計業務流程,明確統計工作的任務和要求。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要逐步摸清本轄區內就業、失業人員和規模以下單位的情況,建立起就業、失業人員狀況和企業基本情況的統計臺賬。通過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入戶或深入企業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區規模以下單位的勞動保障情況。
(四)通過金保工程獲取統計數據。金保工程是獲取勞動保障統計數據的重要手段。要以金保工程建設為契機,全面提升勞動保障統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針對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的特殊性,統籌考慮金保工程數據庫建設,健全基礎信息指標體系,規範指標名稱,統一指標定義,將企業用工、勞動合同簽訂和工資支付等情況納入金保工程業務流程中。在完善相關指標體系和工作流程的同時,要對數據庫資料及時更新,實時反映情況,為勞動保障決策提供數據支持。對於信息化水平較高的地區,要率先利用金保工程獲取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數據。
三、加強部門協作,共同搞好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
搞好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涉及範圍廣,工作難度大,需要各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4〕72號)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主動與統計部門聯絡,針對規模以下單位的特殊性,積極配合做好調查問卷設計、組織開展調查等工作,及時獲取勞動保障有關的數據。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城鎮就業人員變動數據測算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9號)要求,完善就業、社會保險、勞動關係等統計指標體系,進一步明確工作分工,健全協調機制,探索建立規模以下單位勞動保障統計工作的長效機制,使勞動保障統計數據真正做到準確、及時、全面。
附: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下企業劃分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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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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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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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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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産和供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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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産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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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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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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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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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産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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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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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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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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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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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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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3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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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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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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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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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1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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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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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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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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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3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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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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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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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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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以下
3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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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館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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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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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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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以下
3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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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明:
1.上述標準中只要達到其中一項即為規模以下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産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産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産合計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