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城市社區
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的通知
衛醫發〔2006〕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直屬有關單位,有關部委衛生局(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並作為衛生部1994年制發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衛醫發〔1994〕第30號)的第十一部分。現將《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
2.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
衛 生 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
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社區基本醫療服務。
二、床位
根據服務範圍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設日間觀察床5張;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可設一定數量的以護理康復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過50張。
三、科室設置
至少設有以下科室:
(一)臨床科室:
全科診室、中醫診室、康復治療室、搶救室、預檢分診室(臺)。
(二)預防保健科室:
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室、婦女保健與計劃生育指導室、健康教育室。
(三)醫技及其他科室:
檢驗室、B超室、心電圖室、藥房、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間。
四、人員
(一)至少有6名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9名註冊護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三)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註冊護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註冊護士。
(四)設病床的,每5張病床至少增加配備1名執業醫師、1名註冊護士。
(五)其他人員按需配備。
五、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佈局合理,充分體現保護患者隱私、無障礙設計要求,並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
(二)設病床的,每設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築面積。
六、設備
(一)診療設備
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觀片燈、體重身高計、出診箱、治療推車、供氧設備、電動吸引器、簡易手術設備、可調式輸液椅、手推式搶救車及搶救設備、脈枕、針灸器具、火罐。
(二)輔助檢查設備
心電圖機、B超、顯微鏡、離心機、血球計數儀、尿常規分析儀、生化分析儀、血糖儀、電冰箱、恒溫箱、藥品櫃、中藥飲片調劑設備、高壓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
(三)預防保健設備
婦科檢查床、婦科常規檢查設備、身長(高)和體重測查設備、聽(視)力測查工具、電冰箱、疫苗標牌、紫外線燈、冷藏包、運動治療和功能測評類等基本康復訓練和理療設備。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設備
健康教育影像設備、計算機及打印設備、電話等通訊設備,健康檔案、醫療保險信息管理與費用結算有關設備等。
設病床的,配備與之相應的病床單元設施。
七、規章制度
制定人員崗位責任制、在職教育培訓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項衛生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此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部分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後施行。由醫院轉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根據當地實際和原醫院規模等情況,給予一定過渡期,逐步調整功能和規模,達到本標準要求。
附件2: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
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社區基本醫療服務。
二、床位
至少設日間觀察床1張。不設病床。
三、科室
至少設有以下科室:
全科診室、治療室、處置室、預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員
(一)至少配備2名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
(三)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註冊護士。
(四)其他人員按需配備。
五、房屋
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佈局合理,充分體現保護患者隱私、無障礙設計要求,並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心電圖機、觀片燈、體重身高計、血糖儀、出診箱、治療推車、急救箱、供氧設備、電冰箱、脈枕、針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藥品櫃、檔案櫃、電腦及打印設備、電話等通訊設備、健康教育影像設備。
(二)有與開展的工作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規章制度
制定人員崗位責任制、在職教育培訓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各項衛生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此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部分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衛生部核準備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