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支援
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衛醫發〔2006〕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有關部委衛生局(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促進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水平,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關於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意見。現將《關於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意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意見
衛 生 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關於公立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為促進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水平,推動城市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加強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多部門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模式。
(二)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引導廣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區醫療衛生資源,滿足群眾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二、工作目標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續性的醫院支持社區衛生服務的長效工作機制,逐步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務
(一)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任務
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完善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方案和長效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
2.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和當地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實際需求,提出醫院支援轄區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具體方案,並督導計劃的落實。
(二)醫院工作任務
1.根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制訂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的年度和中長期工作計劃。承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才培養等任務。
2.落實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相關部門和衛生技術人員,保證外派支援人員的原工作崗位、待遇等不受影響。
(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任務
1.根據自身需求,提出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需求及協作計劃。
2.為醫院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內的支援活動提供工作條件。
3.制訂合理的綜合能力提高計劃,有效利用醫院的支持資源。
四、主要措施
1.醫院要根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需求,制訂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年度工作計劃,培訓、安排具有相應工作資歷的有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出診、會診並進行技術指導,接受、安排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衛生技術、管理人員到本醫療機構進修、學習。
2.鼓勵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原單位要保持其離退休待遇不變。
3.各地市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有條件的綜合醫院、中醫院等,負責轄區社區醫療與護理的培訓工作。
4.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探索建立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協作關係和有效的雙向轉診信息溝通渠道。醫院應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提供便利條件,並及時將適宜在社區治療和康復的病人轉診至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5.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訂具體措施,對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開展好的醫院給予表彰和經費支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院支援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領導,合理利用衛生資源,構建分工合理、協作密切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