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6〕69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審批〈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寧波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年-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寧波市是我國東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長江三角洲南翼經濟中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寧波市的建設與發展要遵循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産業結構和佈局,充分發揮港口和對外貿易口岸的優勢,發展先進製造業和現代物流業,不斷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寧波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設施完善、生態良好,具有國際港口和江南水鄉特色的現代化城市。
三、有序引導城市空間佈局。在《總體規劃》確定的2560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要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保持中心城區三江片、鎮海片、北侖片相對獨立的組團式佈局結構,強化中心城區的集聚和輻射功能,防止城市無序蔓延發展。要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村莊和集鎮規劃,加強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四、合理確定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50萬人左右,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312平方公里以內。要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空間佈局,積極引導産業與人口的合理分佈,著力提高人口素質,防止人口規模盲目擴大。要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做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公路、鐵路、民航、水運相協調的對外交通運輸體系。要堅持公共交通優先的原則,逐步建立包括軌道交通在內的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公共客運服務系統。要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和防災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包括防洪、防潮、抗震、防治地質災害、消防、人防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重視集約和節約利用建設用地,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要保護好城市水源地,通過發展節水技術、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等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避免過度開采地下水。要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嚴格實施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工作。要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加強煙塵、酸雨、污水、機動車尾氣的治理和海洋生態保護,切實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生態良性循環,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七、切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好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佈局,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要將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從方便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與就業出發,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佈局和相關資金投入。要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控制舊城區開發強度,穩步推進危舊房改造,改善市政基礎設施條件,提高人民群眾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按照《總體規劃》要求,保護好“三江交匯、一湖居中”的舊城格局,控制舊城內的建築高度。要重點保護好天一閣等文物保護單位和海上絲綢之路等遺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月湖、秀水街等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保持古城的傳統風貌。要充分利用寧波市江河交匯和濱海的優勢,提高綠化覆蓋率,形成靠山面海、綠水相間的城市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寧波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寧波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寧波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寧波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寧波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