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仲介業務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6〕86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仲介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深圳市保險仲介行業協會,北京保險仲介行業協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為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仲介業務服務行為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交強險仲介業務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實施不僅關係到廣大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交強險制度有利於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是保險業發展的重要歷史機遇。包括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在內的保險仲介機構是聯絡保險公司和廣大投保人的橋梁和紐帶,在交強險銷售、承保、理賠等環節中發揮重要作用。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交強險仲介服務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切實做好交強險仲介業務管理,充分發揮保險仲介在促進保險業發展、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保險仲介機構要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依法合規經營,確保交強險仲介市場平穩運行
(一)保險仲介機構不得與不具備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開展交強險仲介業務往來。
(二)保險仲介機構應當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交強險仲介業務。按照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實務流程要求,完善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系統連接,規範仲介業務各環節的管理,優化業務手續和流程,建立健全交強險仲介業務管理制度和客戶服務制度。
(三)保險仲介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公司要求,管理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保險仲介機構銷售交強險應執行全國統一費率方案,嚴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險費。在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實施前,嚴禁浮動交強險保險費。
(五)保險仲介機構應將交強險仲介業務與其他保險仲介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並建立交強險仲介業務臺賬制度,按保單號逐筆登記交強險仲介業務。
(六)保險仲介機構應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或投保人要求,及時全額向保險公司解付或結轉保費;嚴格執行《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6〕71號)規定的交強險手續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在取得手續費時據實開具“保險仲介服務統一發票”,並進行會計處理。
三、保險仲介機構應誠信規範經營,為投保人提供便捷優質的交強險仲介服務
(一)保險仲介機構在為投保人提供交強險仲介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杜絕欺詐、誤導現象的發生。
(二)與具備交強險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有交強險業務關係的保險仲介機構不得拒絕為投保人辦理交強險投保服務。保險仲介機構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不得誘導、誤導投保人在責任限額內重復投保,不得在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投保人購買其他保險産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願的前提下,保險仲介機構應為投保人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其他商業機動車輛保險服務。
(三)保險仲介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説明交強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事項的條款,並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各保監局要指導和督促當地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做好交強險仲介業務
(一)維護交強險仲介市場誠信、規範、優質服務的市場秩序。
(二)著力檢查交強險仲介業務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加大對交強險仲介業務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五、行業協會要在保險監管部門指導下做好交強險行業自律工作
(一)推動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誠信規範經營,提高服務水平,樹立良好行業形象。
(二)對交強險仲介市場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