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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8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8號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辦法》,經市政府批准,現予以印發。本辦法自2008年1月26日起實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58號令),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在全市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産、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
  第二條 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解除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市政府批准,宣佈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第三條 實行價格干預措施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産,保障供應;有利於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穩定市場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
  第四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提價申報程序:
  (一)麵粉生産加工企業;
  (二)食用植物油生産加工企業;
  (三)乳品加工企業。
  具體申報商品和企業目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列入提價申報目錄的經營者提高商品價格,應當在提價前10個工作日按規定將提價申請書面報告送達市價格主管部門。
  申請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名稱及近三年生産經營情況,包括經營的主要産品、産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納稅情況;
  (二)提價的幅度,包括現行價格、擬調價格、擬調時間、提價幅度和提價總額;
  (三)提價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財務費用等實際成本費用變化情況。
  提價申請單位在提交書面報告的同時,應提供有關憑據原件及複印件(加蓋企業印章)。
  第六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經營者是否可以提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同意。  
  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
  第七條 在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經營者申請提價的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單位成本增加額。
  第八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下列經營者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履行調價備案程序:
  (一)零售商。市場銷售量較大、市場佔有率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響的大中型超市和連鎖商店。大中型超市內具體商品價格變動情況由超市法人負責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連鎖經營的加盟零售商,自行進貨、自行制定價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負責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統一配送、統一制定價格的,由制定價格的連鎖店經營者統一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二)批發商。市場交易量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響的批發企業。批發市場內商品價格變動由批發市場法人負責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需履行調價備案程序的企業及商品和服務目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列入調價備案企業名單的批發、零售企業應按規定方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調價備案名單的經營者應當在調價後24小時內將調價書面報告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
  (一)一次調高價格4%以上的;
  (二)十日內連續調高價格累計6%以上的;
  (三)三十日內連續調高價格累計10%以上的。
  備案內容包括經營單位名稱、調前單價、調後單價、提價幅度、提價理由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調價備案採用統一表式。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調價備案後,有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並責令有關經營者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實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企業及商品和服務目錄,經市政府批准,對社會公佈實施。  
  區(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補充調價備案商品目錄和企業名單,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 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報經市政府批准,限定生産企業的利潤率和流通企業的商品進銷差率。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産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
  第十五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或者備案程序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
  (三)申報後提前提價的;
  (四)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
  (五)不按照規定説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
  (六)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
  (七)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列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範圍的商品及服務,以及可能波及的相關商品及服務,應當加強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的監測、預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