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
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8〕278號
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人事部《關於申報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6〕203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61號)規定,現將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客觀題科目包括《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12元;主觀題科目《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18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閱卷(客觀題科目)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執收單位要嚴格按上述規定收費,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佈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由人事部按規定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