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高化學礦山
維持簡單再生産費用標準的通知
財企〔2009〕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企業:
為支持資源型産業的發展,解決化學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産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決定調整化學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産費用(以下簡稱維簡費)提取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將化學礦山維簡費標準提高到每噸原礦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學礦山企業維簡費標準為18元/噸,其他化學礦山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在14元-18元/噸的範圍內自行確定提取標準。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全部計入生産成本。
二、維簡費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
三、財政部、原化學工業部《關於調整重點化學礦山維簡費提取標準的通知》〔(91)財工字第888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