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1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
財農〔201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內蒙古、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提高全社會植樹造林積極性,加快我國造林綠化步伐,推進現代林業又好又快發展,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決定2011年繼續開展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為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點的原則
(一)誰造補誰原則。造林主體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經驗收合格後均可享受補貼。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資金與中央基本建設造林投資在地塊上不重復安排。
(二)自願原則。充分尊重林農等造林主體意願,對自願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和相關標準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務的造林主體,經檢查驗收合格,兌現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
(三)公開原則。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森工集團,下同)應公佈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政策、試點縣(包括縣級試點單位,下同)、試點任務。試點縣應公佈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政策,以行政村(林場)為單位公示各造林主體造林面積、造林地點、樹種、以及質量要求等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四)“四到省”原則。試點省對中央財政補貼造林試點工作負總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
二、試點範圍、補貼對象、補貼標準
(一)試點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二)補貼對象。使用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跡地人工更新,面積不小于1畝(含1畝)的林農、林業合作組織以及承包經營國有林的林業職工。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資金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1.造林直接補貼是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準為:(1)人工造林。喬木林和木本油料經濟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林每畝補助120元,水果、木本藥材等其他經濟林每畝補助100元,新造竹林每畝補助100元。(2)跡地人工更新,每畝補助100元。
造林直接補貼應全部落實到造林主體。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2.間接費用補貼是對試點縣組織開展造林補貼試點有關政策宣傳、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檢查驗收、檔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總額的5%。試點省、地(市)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造林補貼試點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
三、試點任務申請與下達
(一)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全國宜林地現狀以及2010年試點工作情況等確定2011年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規模。
(二)試點省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應于2011年6月15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報送造林補貼試點資金申請文件,同時抄送國家林業局。文件內容主要包括當年補貼人工造林和跡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積及其構成(包括喬木林,木本油料經濟林,灌木林,水果、木本藥材等其他經濟林,竹林),以及申請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等情況。凡未按規定日期報送資金申請文件的,中央財政一律不安排補貼資金。
(三)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根據2011年試點規模、各省資金申請文件,結合2010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等情況,確定2011年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文件,並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貼資金。
(四)試點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試點任務和補貼資金分解落實到各試點縣,並將有關情況於2011年7月31日前報送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
四、試點造林組織實施與補貼資金撥付
試點縣負責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造林補貼試點實施工作,包括政策宣傳、確定造林主體、公告公示、簽訂合同、組織編製造林作業設計、按作業設計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檔案管理等工作。
(一)試點縣要與各造林主體簽訂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林地權屬、造林地點、面積、樹種、初植密度、補貼標準與金額,以及造林完成時間、質量要求、檢查驗收與資金撥付時間等。
(二)試點縣要按照《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06)、《造林作業設計規程》(LY/T1607-2003)等,組織有丁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製作業設計。作業設計審批程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作業設計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三)造林直接補貼分兩次撥付。1.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後向試點縣提出造林成活率驗收申請,試點縣依據造林作業設計、合同、檢查驗收技術規定等組織檢查,達到規定要求的,撥付造林補貼資金的50%。2.造林主體完成造林任務3年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06)、經批復的造林作業設計等,開展造林保存狀況檢查,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合格的,撥付餘下的50%造林補貼資金。
(四)間接費用補貼由中央財政一次性撥付。省、地(市)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向各類造林主體強行分攤有關費用。
(五)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對試點省補貼造林面積、質量、資金撥付使用及組織管理等情況,適時組織抽查。
五、試點工作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試點省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抓好宣傳。試點省要積極組織開展造林補貼試點工作宣傳,使全社會特別是廣大林農群眾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補貼政策的內容、管理程序和相關要求,切實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的積極性。
(三)強化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造林補貼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強化對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補貼資金應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變相剋扣造林主體的直接補貼資金。對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試點省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有關要求,制定本省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四)做好總結。各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完善造林補貼工作機制。各試點省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于2012年3月31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2011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總結。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