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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2日 14時21分   來源:科技部網站

關於加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
示範推廣安全管理工作的函

國科辦函高〔2011〕322號

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試點城市辦公廳:
  為貫徹落實2011年7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加強交通等重點領域安全生産的會議精神,切實保障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運行安全,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就加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運行安全管理函告如下:
  一、充分認識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安全管理的重要意義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正處於規模化進入市場的起步階段,也是市場培育和産業化發展的關鍵時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的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也關係到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培育,事關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大局,要堅持走科學發展的道路,堅持以人為本,處理好速度質量效益的關係,把安全高於一切的理念落實到示範、管理的全過程。各試點城市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生産、運營單位要高度重視生産安全,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在産品設計、製造安裝、運行使用等環節,牢牢把握安全關,確保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安全示範推廣。
  二、加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運行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試點城市要立即開展全面、系統、徹底的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限期改正。要針對排查出的突出隱患,狠抓制度落實,切實糾正責任不到位的現象,真正做到依法監管。各級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常抓不懈,抓緊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加強防範監管,狠抓落實。
  (二)試點城市要進一步加強示範運行車輛的安全監控。所有示範運行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應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確認的技術狀態嚴格一致,對投入示範運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要全部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控裝置,特別是要加強對動力電池和燃料電池工作狀態的監控。對混合動力汽車按一定比例進行實時監控。
  (三)試點城市要建立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及事故緊急處置機制。依託試點城市示範運行信息管理平臺,實時跟蹤車輛運行狀態,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駕駛員、車輛運營和維護單位及相關政府部門發佈警示信息,做到早發現、早處置。各城市要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制定事故處理預案,一旦有安全事故發生,事故處置要做到高效、有序,力爭把損失降低到最小。
  (四)試點城市要加強對相關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要研究編制安全技術培訓教材,對車輛駕駛員、充換電站從業人員、車輛維修人員等進行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實行持證上崗。
  (五)車輛運營單位要建立車輛定期檢查、維護制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動力電池在內的動力系統的檢查維護,不僅要重視動力電池本身的技術狀態,還要重視電池單體間、模塊間的聯接點、電力線等環節,避免因接點鬆動、污染,導致電阻增加産生電火花和自燃,因而引發事故。
  (六)充換電站運營單位要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做到“規章制度上墻、任務責任到人”,在為車輛充換電過程中要認真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規範操作,避免人為因素誤操作導致安全事故。同時,要對充電設施的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試點城市應積極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安全技術研究。根據車輛示範運行實際情況,積極組織車輛製造、運營單位開展安全技術專項研究,特別是針對載客量大的電動公交客車,應在運行實踐中不斷摸索和應用行之有效的主動安全和被動安全産品技術,加強阻燃型車用新材料和車載快速滅火裝置的研發應用。
  (八)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零部件設計、製造單位,要牢固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建立汽車産品質量責任制,強化産品安全技術研究,強化産品安全試驗,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産品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為市場提供安全、可靠的産品,保證産品一致性,在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同時,要積極配合試點城市及車輛運營單位,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障,以及産品技術改進,加強汽車産品售後服務。
  (九)試點城市要在8月底前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9月20日以前將相關工作措施及檢查結果報四部委。
  (十)試點城市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強電動汽車示範運行安全和産品質量宣傳報道,營造試點城市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生産、運營單位重視安全、質量、服務的社會氛圍。
  (十一)四部委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運行安全管理擺在試點城市工作考核的突出位置,並將成立試點城市工作評估督導專家組,結合試點城市評估工作,不定期對各城市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請各試點城市認真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管理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管理工作,確保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科學、安全發展。
  特此通知。
                            科技部 財政部
                           工信部 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