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節能汽車推廣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1〕7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自2010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啟動節能汽車推廣工作以來,我國節能汽車市場佔有率大幅提升,節能汽車技術進步明顯加快。為繼續引導和鼓勵汽車生産企業加大節能技術研發投入,促進産品結構優化升級,逐步降低油耗水平,根據行業節能技術進步、油耗標準推進等情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決定對現行節能汽車推廣補貼政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行節能汽車推廣補貼政策執行到2011年9月30日。推廣企業要認真總結2010年6月1日—2011年9月30日推廣情況,編制補貼資金清算報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項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
二、從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新的節能汽車推廣補貼政策。
(一)推廣車輛要達到産品綜合燃料消耗量標準,具體限值如下:
整車整備質量
(CM)
Kg
|
具有兩排及以下座椅且裝有手動擋變速器的車輛
L/100km
|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裝有非手動擋變速器的車輛
L/100km
|
CM≤750
|
4.8
|
5.2
|
750<CM≤865
|
5.1
|
5.4
|
865<CM≤980
|
5.3
|
5.7
|
980<CM≤1090
|
5.6
|
6.0
|
1090<CM≤1205
|
6.0
|
6.3
|
1205<CM≤1320
|
6.3
|
6.6
|
CM>1320
|
6.7
|
6.9
|
(二)推廣補貼標準不變,即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繼續給予一次性3000元定額補助,由生産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
(三)其他有關事項按《“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財建〔2010〕219號)執行。有關核查工作暫按《“節能産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專項核查辦法》(工信部聯裝〔2010〕566號)執行。
請各地和有關推廣企業認真做好節能汽車推廣補貼政策調整的宣傳、解釋和執行工作,確保推廣工作順利進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