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
關於在全國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的通知
民發〔2011〕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綜治辦、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綜治辦、教育局、公安局、財務局、勞動保障局、建設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堅決杜絕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決定,從現在起至2012年底,在全國聯合開展以“保護兒童,告別流浪”為主題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以維護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為核心,全面、及時、有效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進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未成年人以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等活動,積極主動救助和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告別流浪,力爭到2012年底基本實現城市街面無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標。
三、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各級公安機關要深化“打拐”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對來歷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要一律採集血樣,輸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要強化街面巡邏查控和重點人員、重點場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車站廣場、繁華街區、旅遊景點、地下通道、橋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和露宿場所為重點區域,及時發現並查處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進一步強化接處警工作,凡接報或發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案件線索的,要在第一時間出警、第一時間核查甄別。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執勤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巡查中發現的組織未成年人乞討和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要按照“誰發現、誰處置”的原則,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門發現涉嫌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民政部門要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及時接收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並做好救助服務。
(二)積極開展經常化的救助保護服務。各地要根據流浪未成年人的新特點、新動向,採取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措施。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把積極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實抓好。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採用脅迫、誘騙等方式組織、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充分利用警務進社區的工作優勢,建立社區流浪未成年人發現和報告機制,及時發現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門要開展經常化的主動救助服務,要以救助保護機構、救助服務點、救助專用車為依託,根據流浪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採取多種方式引導其接受救助;對不願接受救助的,要組織社工、志願者進行一對一的勸導、救助服務。城市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及時發現和勸導流浪未成年人,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衛生部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綠色通道,指導定點醫院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及時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各地要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網絡,充分發揮社區、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作用,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保護機構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廣大群眾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門要實行首接負責制,積極予以協調處置。
(三)及時接送流浪未成年人回家。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幫助其回歸家庭、告別流浪。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主動與流入地救助保護機構做好溝通協調,及時接回並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復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甚至遺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部門要及時安排返鄉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做好接收工作,對職業學校接收的家庭經濟困難並符合條件的返鄉未成年人予以資助或減免學費;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護機構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矯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勞動年齡內符合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情況調查評估。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問題家庭要加強家庭監護指導和干預,對生活困難的,要加大救助幫扶力度;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要追究其責任;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
(四)不斷強化源頭預防和治理。各地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職業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加大扶貧幫教力度,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貧困、災病致貧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討。要幫助返鄉的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決生産、生活等實際困難,避免他們再次流浪乞討。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中小學校教育、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中小學和職業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按照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各地要著力凈化社會環境,依法嚴肅處理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且屢教不改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現象突出的地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治理。
四、行動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1年12月—2012年1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要求、方法、步驟和措施。要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專項行動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要結合“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精心組織籌劃,及時動員部署專項行動。要對流浪未成年人情況開展拉網式排查,全面、細緻地了解掌握本地區拐賣、拐騙和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等情況,對高發區域、乞討規律、幕後團夥和重要犯罪嫌疑人進行監控,對情況危急的未成年人及時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二)集中行動階段(2012年2月—2012年10月)。積極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流浪乞討問題的綜合治理,有效清除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現象。集中開展主動救助,著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回歸安置工作,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融入社會,防止和避免其再度流浪;積極開展源頭預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減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的發生。要充分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宣傳,積極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為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專項行動期間,民政、綜治、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和衛生等有關部門要適時派員赴各地督導檢查,並對重點流出地區進行掛牌督辦,重點治理。
(三)總結鞏固階段(2012年11月—12月)。認真總結專項行動工作成效和經驗,及時歸納梳理專項行動的有效做法和協作方式,對行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見,研究確定鞏固措施和方案,發揮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救助管理工作領導機製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地區協作、經費保障、責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長效機制。2012年12月15日前,各地要報送專項行動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真正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進行安排部署。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迅速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認真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要統籌規劃、整體部署、統一調度,完善救助保護體系,加強救助保護能力建設,建立救助經費保障機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機制。
(二)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協作配合。“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政策性強、工作任務重,需要多部門聯動、流入地與流出地協調配合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參與。流出地要主動與流入地做好溝通交流,及時接回並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各地既要根據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調查取證、整治打擊、救助保護和回歸安置等關鍵環節,又要加強溝通協作,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共商工作措施,切實形成工作合力,發揮綜合效益,形成各負其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三)堅持依法行政,確保工作成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開展專項行動,嚴格依法行政。既要整治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又要對流浪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的救助和保護,切實維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各地要制定專項行動績效評價制度,把未成年人外出流浪減少數量、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數量、教育矯治成效、協作配合情況等作為專項行動重要考核指標,並在中央財政分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時統籌考慮。
(四)注重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是一項複雜而艱巨的任務,各地既要集中時間開展專項行動,又要強化日常救助和治理,建立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切實鞏固專項行動成效。要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建立完善長效整治機制。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工作體制和救助服務網絡優勢,健全跨省接送機制和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長效救助機制。要切實指導鄉(鎮)政府、村(居)委員會積極做好源頭治理工作,加強監護監督和家庭教育指導,明確並落實學校和基層組織的責任,建立長效預防機制。
(五)加強宣傳報道,做好信息報送。各地要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及時發佈專項行動工作信息,介紹專項行動工作進展和各地救助保護工作好經驗、好做法,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反拐宣傳教育活動,動員引導群眾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為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做好專項行動數據統計、動態匯總、音像收集整理等工作,每2個月進行一次工作進展總結,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