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2年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保持外貿穩定增長,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優化出口結構,促進技術出口,財政部、商務部決定對2012年技術出口繼續給予貼息支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貼息範圍
本通知所指技術出口貼息,是中央財政對企業出口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的支持。貼息支持的技術是指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技術服務、軟體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技術出口貼息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所列的出口技術。
二、企業申請貼息的資格要求
(一)申請單位為在商務部“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系統”上登記過2011年實際出口額的技術出口企業,或在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過2011年實際出口額的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企業。
(二)申請單位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三)申請貼息的出口技術應當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且企業的技術出口收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
(四)當年已獲得相同性質的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報。
三、貼息資金的計算
(一)以技術出口的收匯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
(二)貼息率不高於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利率。
(三)財政部和商務部在年度貼息資金總額內確定貼息系數,核定貼息金額,同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500萬元。
四、企業填報所需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文件,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技術概要等,以及申報説明(詳見附件1);
(二)《2012年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2)及電子數據;
(三)《2012年軟體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3)及電子數據;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技術出口合同或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合同;
(六)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七)涉外收入申報單;
(八)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九)軟體出口提供軟體出口合同登記證書;
(十)涉及專利權轉讓的單位需提供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四)至(十)項可提供複印件。
五、企業申報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業按照規定準備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加蓋企業公章後,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主管部門(一式一份)和商務主管部門(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
(二)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提交到集團。集團所屬企業,是指與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其他單位或企業按屬地原則申報。
(三)企業貼息資金申請文件中除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技術概要外,還應説明本企業近三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政府性資金、同一項目是否已申請或享受其他財政資助等情況。
(四)收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在填報《2012年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將出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2011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
六、申報材料的上報
(一)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服務貿易和商貿服務業司)報送本地區或本系統企業貼息資金申請文件、《2012年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件4)和《2012年軟體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件5)及其電子數據。
(二)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詳細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報送至商務部(服務貿易和商貿服務業司)。
(三)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于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聯合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審核要求
(一)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按要求認真審核企業申報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對重復申報或是已申請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支持。審核通過後匯總的書面材料應與實際報送的資金申請匯總表中的內容一致,並按順序排列裝訂。
(二)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審核企業提交的複印件材料時,需核對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後,原件退還企業。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對於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附件:1.2012年企業貼息資金申報説明(使用WORD格式)
2.2012年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使用EXCEL格式)
3.2012年軟體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使用EXCEL格式)
4.2012年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使用EXCEL格式)
5.2012年軟體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使用EXCEL格
式)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