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
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業務延續問題的通知
財會〔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證券監管局、國資委,中國證監會駐上海、深圳專員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資委,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中央管理企業、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促進我國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優化組織形式和做強做大,根據《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和《財政部 工商總局 商務部 外匯局 證監會關於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的通知》(財會〔2012〕8號)的要求,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將全面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或普通合夥,下同)組織形式。現就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業務延續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後,原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連續計算,執業資格和證券資格相應延續,原會計師事務所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後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二、轉制後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原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合同,或與客戶續簽新的業務合同,不視為更換或重新聘任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和中央企業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或履行類似程序對相關事項作出決議。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客戶為非上市公司或非中央企業的,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後的有關業務延續問題,比照本通知的前述規定辦理。
四、不具備證券資格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轉制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延續問題,比照本通知的前述規定辦理。
財政部 證監會 國資委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