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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言:社保制度還是應該堅持“補救型”模式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9日   來源:北京日報

    目前,就如何處理國家、市場和個人(家庭)三者之間的關係來講,我國社保制度正處在一個重要發育期,即正處於模式選擇期,模式還未完全定型;一旦走上了某一模式的道路就很難回頭。

  近年來,關於社保制度建設、社保制度模式的選擇,理論界和媒體上的看法很多,尤其是呼籲政府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增加更大的投入等觀點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公報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那麼,究竟哪個模式更符合我國國情,哪個模式更有可持續性?“十一五”期間我們能夠做些什麼?如果這些不明確,我們當前出臺的一些政策就很可能與我們最終要選取的模式背道而馳,最終為後代留下重新改革的包袱,醫改的教訓不可不察。

為什麼應堅持“補救型”模式

  為方便起見,我們可以將福利模式簡化為兩大類,即歐洲模式的“普救型”和美國模式的“補救型”。(也有分為三類或更多的,詳見相關鏈結。)根據我們的國情,有三點基本結論:一是我國版圖遼闊,發展極不均衡,恐怕在幾代人裏都無法實現非常慷慨的主要由國家包辦的“人人皆福利”的“普救型”模式,而只能偏向於提供“底線”的、有限的、同時發揮國家、市場和個人(家庭)三者作用的“補救型”模式。二是所謂“補救型”,即指國家有限的轉移支付應主要針對困難群體,制度設計一定要為社會提供一個基本的“底線”保障,將有限的財政資源花在“刀刃”上,不能“撒胡椒面”,騰出資源集中對目標群體進行轉移支付;其效果應該是窮人基本靠國家,富人主要靠市場,它們都成為這個福利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支持者,成為社會穩定的基礎和主體,我在以往文章中也提到過這一點。三是我們知道,社會保障制度對就業彈性具有很大的反作用。就業壓力在未來幾十年裏將始終是我國的最大壓力之一,而“補救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失業率比較低,就業市場彈性比較大,對廣大的低端崗位和高端的白領管理崗位都具有充足供給的能力,可以較大地緩解就業壓力;“普救型”的特點似乎正相反,即人均勞動生産率較高,但失業率也較高,白領管理崗位和低端崗位的提供都比較有限,就業的“局內人”和失業的“局外人”之間形成了一個制度性的鴻溝,難以流動,單位勞動生産率較高的“局內人”不得不“養活”失業的“局外人”,在巨大的轉移支付之下,最終的結果還是導致社會人均生産率低於“補救型”,社會福利總收益還是受到很大影響。

  對我們的社保制度而言,所謂“補救型”,簡言之就是國家的作用不是萬能的而是有限的,不是大包大攬而是提供底線的,不是主導的而是引導的,不是“普救式”的而是“補救式”的。人均只有1000美元時採取的態度不可能與上萬美元的發達國家相比,相對應的歷史發展階段要有相對應的福利制度。

“十一五”期間如何完善“補救型”模式

  在確定了“補救型”的理念之後,我們應該確定在“十一五”期間為“補救型”制度做點什麼。這裡也有三點:第一,應該整合和強化國家“保底”的那一塊資源,如“低保”制度,明確國家在養老和醫療等主要項目上的基本責任,例如,如何將養老的統籌部分改造成基本養老金等;可以説在“保底”上,我們的資源分配不是公平了,而是還有不公平的地方;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轉移支付不是規範了,而是還有很大的隨意性,等等,發達國家在這方面有很多經驗可以借鑒。第二,歐洲的經驗告訴我們,企業集體協商中工人的參與率和參與度是很高的,而在我國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不是強化了,而是弱化了。集體協商制度建設方面我們還有很大的差距,工人的權益還沒有從根本上在“補救型”的基準上予以保障。第三,一些發揮市場和個人(家庭)作用的政策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企業年金就是典型的市場福利,可是我們的立法、稅收政策、工人的權益保障狀況等,都遠沒有跟上去,遠不適應市場和工人的現實需求,遠離“補救型”制度的要求。

  總而言之,“補救型”不等於國家不作為,而是意味著,國家必須要作為,國家作為的表現不僅要進行必要的轉移支付,而且還要提供制度和相關規則;在所有這些方面,我們都與世界上典型的“補救型”制度相去甚遠,更何況與“普救型”相比了。只要我們的制度模式選擇正確了,就等於為建立長效機制打好了基礎,或者説就為建立長效機制預留了空間。(社科院拉美所所長、研究員 鄭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