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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如何有效調節過高收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9日   來源:光明日報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由現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 

    如果説提高起徵點達到了為低收入者減負的目的 ,那麼如何完善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無疑是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個稅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個人納稅機制不完善 

    先看個例子:大學畢業不久的李芳在一家國企上班,月薪2500元。她每個月需交105元個人所得稅。這個數目佔她總收入的4.2%。 

    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737億元,其中54%來自工薪階層。按照目前工資所得納稅方法,稅率被分為9個檔次,從5%—45%的比率累進納稅。數據顯示,適用5%和10%稅率的納稅人數佔到總人數的一半;適用15%稅率的人數雖然只佔12%,但其納稅額卻佔到總稅額的37.4%,是9個檔次中納稅額最高的。這三檔基本就是月薪在6000元以下的工薪階層,也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李小姐無疑在此之列。 

    再來看另外兩個例子: 

    郭先生是一傢俬營股份公司的股東。他不領工資,而是採取一些會計手段做到沒有分紅或很少分紅,根本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平時買車、去酒店吃飯、旅遊等開銷均從公司賬面走錢,以接待費等名義實報實銷。 

    在某三甲醫院當主治醫生的林大夫平均年收入20余萬元,而這其中只有不到5萬元的工資需要繳稅,而收入的大頭,包括紅包、藥品回扣、走穴出診費等大都以現金形式收納,自然也就不在納稅之列。 

    中國社科院《2005年社會藍皮書報告》顯示,國際公認的反映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在中國已經達到0.465——而超過0.4就進入警戒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來自社會輿論要求加強對高收入人群收入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高收入者應成為納稅的主力。 

    權威人士指出,上述列舉的非工資收入畢竟還是陽光收入,其偷逃稅的數目也非常有限,而中國真正的富人大量的收入則是“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可能完全游離于稅務監管之外。 

    普遍自行申報尚需時日 

    2005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了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界定範圍。其中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建築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詁師和高校教師等。 

    事實上,對高收入者的監管早已出手。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下發了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投資者、建築安裝業等數十個針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徵收管理制度和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每年都根據經濟情況變化,確定本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施重點管理。特別是2003年以來,各地稅務機關普遍對當地高收入人員建立了檔案,要求高收入者定期申報收入情況,對其實施跟蹤管理。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已對660萬重點納稅人建立了檔案。 

    然而,目前個人所得稅款流失依然嚴重,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並沒有充分發揮。專家指出,産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收入初次分配和稅收徵管配套條件不完善。主要表現在收入初次分配秩序不規範,致使個人收入分配出現隱性化、多元化現象;現金交易大量存在;儲蓄存款實名制不完善;個人徵信體系尚未健全;法律法規沒有對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收入情況作出強制性規定等等,致使徵納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稅務機關無法有效、準確掌握個人收入情況,監控乏力。二是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缺陷。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採用分類稅制,不能根據納稅人的實際負稅能力來確定負稅水平,難以實現公平;各個應稅項目稅負不同,給納稅人分解收入、少繳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可能;以及納稅人法律責任不明確等。 

    如果説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充分體現了國家讓利、低收入者受益的話,那麼人們當前更關心的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這一條是否可行。 

    資料顯示,早在2002年,民營經濟最為發達的浙江就提出高收入者個稅實行個人申報。然而據當地稅務部門介紹,目前個稅徵收仍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 

    業界普遍認為,當前在我國實行普遍申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主要障礙是,一方面目前立法上尚無高收入者的界定標準,由於我國東西部總體收入以及不同階層的個人收入都有明顯差距,很難在全國被統一界定;另一方面,由於我國個人信用體制還不健全,加之尚未形成自覺納稅習慣,自行申報在現實操作中難度較大,要求支出單位嚴格執行代扣代繳相對來説也許更為可行;此外,我國的納稅懲罰機制還不完善。在美國,如果個人收入沒有報稅,或者少報、漏報,一旦查出,則個人信用將受到極大牽連,包括影響其購房、升職、申請信用卡等。隨著我國個人信用體制的逐步完善,納稅自行申報也將是順理成章的事。 

    多管齊下 任重道遠 

    針對高收入者的監管難題,專家與稅務機關拿出的解決方法大體一致: 

    ——按照“一戶式”儲存要求,儘快建立起完整、準確的納稅人檔案體系,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與其納稅事項有關的各種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並實施動態管理; 

    ——加大獎懲力度,鼓勵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稅務機關尤其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其支村收入的個人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等,並把推進代扣代繳明細申報作為新形勢下稅源管理的突破口,逐步擴大其覆蓋範圍; 

    ——加強與銀行、工商、海關、公安、外匯等部門的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計算機化;切實採取措施減少現金使用,多通過銀行賬戶轉化支票,預防滋生偷稅土壤等。 

    ——調整和規範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將各種渠道發放的、各種形態的收入,統一納入工資管理範圍,規範、減少工資外的福利、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收入者理應成為納稅主力,但當前那種“交稅只是少數高收入者的事情”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有的專家認為,糾正這種誤識的關鍵就是合理安排不同收入階層的不同稅率:降低低收入者的稅率而不是免稅,目的是減輕其生活負擔,培養全民納稅意識;同時,目前最高可至45%的個人所得稅率過高,加大了高收入群體避稅的動力,也可適當降低。 

    同時,多數專家指出,調節貧富差距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個稅調整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還需要運用其他法律、經濟等手段。如社會上存在的“黑色收入”,尤其是相當多的國民財富通過一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轉移,迅速集中到少數人手裏。這種情況應視為是社會利益均衡機制不健全的表現。調節這部分“高收入者”造成的貧富差距,不是徵稅能夠解決的,而要依靠法律,打擊犯罪、打擊腐敗來實現。(記者 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