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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法學所教授談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法律問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4日   來源:中國環境報

  十六屆五中全會把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確定為我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一項戰略任務,這為我們的未來展示了一幅人與環境良性互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美好遠景。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在法律方面面臨哪些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常紀文就此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常紀文説,從環境法學來看,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借助很多具體的環保法律制度,既要完善現有的立法體系,還要對現有的環境法制進行創新,這無疑是一個系統工程。

  常紀文説,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在立法工作上取得顯著成效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打下了基礎。但現行的環境立法在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有許多缺陷和不足。從環境立法體系來看,沒有統領性的環境基本政策法,“環境保護法”很多內容已經不適合時代的發展需要,循環經濟促進方面的法律和技術規範還處於很初級的水平,生態綜合整治方面缺乏專門立法;從立法的本位來看,義務本位和純粹的權利本位應讓位於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利本位,而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制度卻未能實現這一要求,使市場主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參與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主動性大打折扣;從立法的具體內容來看,現行的大多數環境法律制度對一些新時期産生的問題難以提供準確的法律解決機制,在市場運行、環境權益的保護、公眾民主參與等方面,制度的建設很不發達;從立法的功能發揮來看,綜合性的法律調整機制不足,難以全面、充分地解決環境問題的綜合性、關聯性、區域性、持續性問題,難以解決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相互滲透的綜合性問題。

  常紀文説,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政策支持體系、體制與技術創新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這是一個長期的工作,目前亟待解決的關鍵性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一是全社會環境意識、環境倫理價值和環境文化的培養問題。雖然我國的環境保護教育是“從娃娃抓起”,也出臺了《全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綱要》等環境教育文件,但是這些文件缺乏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的明確支持,強制實施力差。今後需要加強環境教育和環境文化意識培養的全面性、系統性、實踐性和持續性,倡導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倫理價值觀念。

  二是環境信息權的充分保障問題。信息不充分將導致環境保護市場發育不完善,使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權和監督權難以充分實現。環境信息權的保障在俄、德、日等國的環境法律法規中都得到了充分重視,而我國這方面的立法嚴重不足,在今後的一段時間內,我們要發揮政府和民間仲介機構在信息收集和溝通方面的橋梁作用,建立和完善企業的環境信息報告、申報登記、環境標誌和標識制度以及公眾環境信息的查詢和獲取制度,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三是市場主體和公眾的民主有序參與問題。市場主體是國家的建設者,因此,在保障或限制、剝奪他們環境權利的時候,應盡可能地充分保證它們的環境參與權。而在我國,公眾參與主要體現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由於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領域還包括監督其他市場主體的行為,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參與公益性環境保護活動,組織或參加有關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參與立法和政策制訂等。因此,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創新和完善任重道遠。

  四是環境産權和環保公共物品的缺陷問題。要扭轉環境惡化的趨勢,有必要明確環境的産權,完善環境的價值核算體系和公共環境産權的管制制度。而我國以市場為依託的自然資源産權制度、建立在自然資源基礎之上的環境容量産權制度、環境美感及舒適性環境功能的産權制度並不完善,應建立主體多元化、客體多樣化的環境産權制度,最大限度發揮環境的經濟作用和生態功效。

  五是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市場準入和政策扶持問題。我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市場準入條件主要是技術條件,要設立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強制淘汰制度。國家應加快促進環境友好型行為的外在動力和內在利益機制的建設,推進資源性産品價格的市場化進程,研究建立和完善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機制。

  六是不適當的政府干預問題或政府干預失靈問題。適當的政府干預能夠解決市場失靈所導致的消極影響,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解決不適當的政府干預問題或政府干預失靈問題,必須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決策體系,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環保政績考核制度、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

  七是環境友好型行為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轉化問題。目前我國循環經濟等環境友好型活動所依賴的先進生産技術和關鍵鏈結技術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有些技術還難以有效地在實踐中得到轉化應用。對於成熟的環境友好型新技術,國家應當通過組織、引導和扶持等手段鼓勵其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