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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4部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8日   來源:中國文化報

    在文化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文化産業和文化市場加速發展的背景下,《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出臺不僅體現了政策制定者培育多元文化市場主體的清晰意圖,更承繼了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展開的對中國演出市場結構性調整的戰略考量。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司長劉玉珠説:“《意見》的出臺,充分反映出了中央領導對演出市場發展、繁榮的重視,也體現了中宣部以及文化部等四部局對繁榮文化市場、發展文化産業的政策考量以及對培育市場主體、繁榮市場供給所給予的充分關注。”

    可以預計,在《意見》頒布和實施後,作為中國演出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將正式邁入一個全新的發展環境,鼓勵、扶持和引導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規範發展也將成為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而對於中國演出市場而言,步入發展正軌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和依然作為主渠道的國有院團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均衡發展,將成為左右市場的最關鍵因素,從而為整個市場的結構性變動埋下了深遠的伏筆。

    正名、規範、發展

    在我國演出市場發展的過程中,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一直是一支生力軍。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年底,我國共有民間職業劇團5077家,其數量是國有和集體文藝表演團體的兩倍。2004年全年,全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産業收入達4億元,涌現了如浙江嵊州、河南寶豐等一批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産業化發展的典型。

    儘管如此,在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發展歷程中,“草臺班子”的形象一直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正因為此,長期以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一直面臨著政府“監管有餘,鼓勵、引導、扶持不足”的困擾,在演出審批手續、市場準入門檻等方面更不能與國有文藝院團享受同等待遇。

    為此,《意見》首先明確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地位和性質:“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劉玉珠説:“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是我國演出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成長和發展,以及它與國有藝術院團的互動,不僅關係到精神文化産品的供給,更關係到演出市場的均衡發展。因此,《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支持、鼓勵和引導’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健康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説,《意見》首次將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納入了政府部門關注的領域,明確了它們作為演出市場主體的地位和重要意義。”

    在此之外,《意見》還分別從市場準入、審批手續、藝術創作、人才培養四個方面,提出了多項極具操作性的具體意見。

    在眾多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最為關心的市場準入問題上,《意見》提出要“鼓勵社會資本以個體、獨資、合夥、股份等形式投資興辦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取消了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註冊資本限額的特殊規定和個體演員證,同時允許成立個人獨資、合夥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從而放開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成立上的限制,將對其市場準入的管理由行政審批轉向了行政許可的領域。特別是《意見》提出,允許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以合資、合作、並購等形式參與市、縣國有文藝院團的轉企改制,這不僅為不同所有制藝術院團間的合作留下了對接的平臺,也為兩者今後有可能的良性互動、均衡發展打下了基礎。

    同樣放開限制的還有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的審批手續。《意見》中明確提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在申報、審批等方面享有與國有文藝院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這裡的“同等”意味著,《意見》大大地擴充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可以開發的市場空間,從根本上保證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與國有藝術院團平等的競爭地位,從而向著解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生存空間狹小、生存環境惡劣問題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由於過去並沒有把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納入到政策扶持和關注的視野內,因此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創作一直處於自生自滅的地位,其節目不能參與全國性的評獎,其演員很難得到職稱認定,從而也使得其藝術創作能力低下,這從根本上削弱了它們的原創能力和市場生存能力。在這方面,《意見》提出可由政府出資購買版權,免費提供給包括縣以下基層文藝團體改編和演出。同時規定其參與全國性文藝評獎等活動,與國有文藝表演團體享有同等待遇。而在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人才培養方面,《意見》也提出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員及相關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中,享有與國有文藝院團同一標準的待遇。

    對此,劉玉珠認為:“《意見》主要著眼于從兩個方面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發展保駕護航:從外在來説,為其發展打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創造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演出市場體系;從內在來説,從根本上解決其發展中的瓶頸問題,從源頭上扶持它們。應當説,在長期紮根于基層,為廣大基層群眾提供精神食糧的過程中,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自身已經獲得了長足的生存能力,但是這種能力以前得不到認可和保障,《意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而且試圖將其發展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平臺上,提升到一個更為平等、良好的環境中。”

    同時,《意見》還提出要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與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支持其參與國際民間文化交流活動。在當前“走出去”已成大勢的背景下,這樣的意見無疑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外向型發展提供了相當大的可能性,也賦予了他們更為重大的責任與使命。另一方面,《意見》也提出從完善規章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會計核算制度等方面引導和規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發展。

    演出市場結構調整的大幕已經拉開

    承接了來自《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帶來的對演出市場的影響,《意見》條文背後的更大意義來自於它對演出市場結構調整的考量,其對培育市場主體,繁榮市場的作用將遠遠超出條文本身的規定。可以説,對於演出市場而言,前者是為其整體發展提供了一個制度性的法律架構,而後者則是從源頭上為調整做好了準備。

    長期從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研究的中國戲曲學院教授傅謹認為,由於歷史原因,我國演出市場上大型劇節目的創作排演只能完全依賴於國有大劇團,由於需要較大的經濟投入,在這裡,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生存空間就很小了,這就必然使整個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長期處於以低端為主的局面。

    也即是説,主體的不活躍是導致演出市場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意見》的出臺,為這一結構性難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新的路徑。

    針對這一具有革命意義的變革,劉玉珠認為:“演出市場的結構性難題由來已久,而提升演出市場的供給能力,從市場主體結構的角度進行調節,為解決這個難題提供了一個思路。《意見》的真正意義正是著眼於此,希望能夠從根本上調節演出市場的結構,從而形成多元主體的市場結構以及多樣化的內容提供能力。”

    顯然,針對演出市場結構的調整,不能採取由國家持續不斷地為國有劇院輸血的方法來完成,傅謹教授認為,解決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在於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發展,並且通過行之有效和規範化的措施,以制度的力量調動其積極性,同時也可借此迅速提高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表演藝術水平,從而使演出市場走上健康之路。

    對於這個變化,最欣喜的人莫過於已經艱難摸索多年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了。多年來,在這個領域的冷暖自知讓他們對政策的走向敏感而又十分關注,運作湖北民族藝術團已有十年時間的李華山對記者説:“目前我們急需國家制定切實可行的有利於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産業領域的政策。因此,在我們看來,《意見》的出臺不僅有利於民營文化産業的發展壯大,也有利於我們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步入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

    但是,演出市場的繁榮與健康發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有專家指出,文化部等四部局的《意見》意在組建一個超越所有制的平臺,讓不同所有制的文藝團體都能在這個平臺上平等競爭,從而達到以政策導向的力量促進和保障演出市場繁榮和發展的目的。但是,要真正將這種“國民待遇”落實到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身上也並不容易,還需要大量相關政策的配合,也需要不論是國有還是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自身的努力與實踐。

    對此,劉玉珠認為:“文化部等四部局推出《意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突擊性地解決問題,而是著眼于長遠。也就是説,一手抓國有藝術院團,促進其作為市場上主導力量職能的發揮,另一手抓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壯大文化産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促進這兩方面的均衡健康發展,這才是解決當前演出市場問題的根本所在。”(曲曉燕 羅雲川)

附: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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