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護照法草案規定,申請人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因弄虛作假,騙取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的,或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3年以內不得申請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
草案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其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可以提請簽發機關宣佈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作廢。
草案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弄虛作假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被非持有人使用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持有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遺失或者被盜無法收繳的,護照簽發機關有權宣佈該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作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