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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5日   來源:經濟日報

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作為主要方式

G股公司將率先試行股權激勵

 

    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對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規定,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自2006年1月1日辦法實施之日起,遵照該辦法的要求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此《管理辦法》的出臺,將對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與持續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股權激勵需要規範

    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關係到上市公司的規範運作與長遠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和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上市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日益受到重視,尤其是股權激勵受到市場各方關注。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從而減少管理者的短期行為,使其更加關心企業的長遠發展。根據有關部門調查,實踐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但是,由於缺乏有關股權激勵的具體規則,一些公司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過度分配的傾向,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應有規範,而更多的公司則因缺乏相關法律依據而難以建立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因此,亟待出臺有關規則,推動上市公司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同時對股權激勵予以規範。

    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與規範也非常重視。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推出的《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具體實施和考核辦法,以及配套的監督制度由證券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號)中也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並規範激勵機制,通過股權激勵等多種方式,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

    法律障礙業已消除

    修訂後的《公司法》、《證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內轉讓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開,將逐步增強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構築良好的市場基礎。可以説,制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則的條件已經具備。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股權分置改革全面推進的情況下,國內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環境和市場環境逐步完善,中國證監會推出《管理辦法》正當其時。

    《管理辦法》以促進和規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機制的發展為目的,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為股權激勵的主要方式,從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規範。

    若干重要事項明確

    明確了激勵對象與股票來源。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激勵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此外,財務報告虛假和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在股票來源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和回購本公司股份等方式。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一,超過百分之一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

    強化了業績要求與條件。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管理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並要求有明確的禁售期限。

    防範市場操縱。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佈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以避免股價操縱。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管理辦法》要求授權日與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一年的等待期。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管理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佈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行權。

    發揮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作用。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正式發佈的《管理辦法》提高了股東大會表決的要求,股權激勵計劃需經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征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仲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體現公司自治。從實施程序上來看,此次《管理辦法》的制定體現了《公司法》修訂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會制定計劃、股東大會加以決策,監管部門只是要求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事中備案即可。正是由於自治權的擴大,更需要強調董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以保障股東權益;股東亦應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公司事務中來,以維護自身利益。

    強化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管理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加大監管和處罰。對於濫用股權激勵的行為,《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具體的罰則。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同時,對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監管部門可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先試行後逐步推開,以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為實施前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證券市場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較高,境內上市公司開展股權激勵是一項制度創新,因此,監管部門擬採取先試行、後逐步推開的方式,試行一段時間後總結經驗,對《管理辦法》加以完善,以期穩妥地推行該項制度。同時,考慮到在股權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價往往不能夠反映其經營業績,高管人員的經營成果無法通過股價來體現,股權激勵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試行階段只允許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 (陳劍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