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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條例》:煙花爆竹生産企業要符合11個條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齊中熙、劉錚)我國是煙花爆竹的生産、消費和出口大國,今後,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産、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11個條件。

    這是國務院頒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明確規定的。這11個條件是:

    符合當地産業結構規劃;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生産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産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有健全的安全生産責任制;有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説,目前,煙花爆竹生産、銷售已成為我國一些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産業。同時,煙花爆竹生産屬於勞動密集型的高危行業,具有生産企業規模小、工藝設備簡單、技術含量低、投資成本小、風險高等特點。近年來,由於一些地方忽視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煙花爆竹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今年全國一些城市對煙花爆竹由禁放改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開,這使煙花爆竹市場需求大量增加,事故隱患也隨之增加。

    《條例》規定,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核定的産品種類進行生産,生産工序和生産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另外,生産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産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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