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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總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值得肯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09日   來源:人民日報

    近日,國家環保總局通報6起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並提出要建立公共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別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

  結合1月份國務院發佈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不少人都認為,環保總局的這一舉措是對“預案”的一個回應,值得肯定。

  信息的不對稱、不透明,一度制約著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在以前的突發性事件處理中,有的部門習慣於在事情處理後才發佈消息,他們“好心”地認為這樣做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但事實上,政府的權威信息在關鍵時刻“缺位”,非但不能“安定人心”,反而給謠言提供市場,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在這方面我們也有過不少教訓。

  在危機事件處理中,政府要做的就是儘快把事實告知公民,讓人們享有知情權,齊心協力做好面對危機的準備。

  當前,我們國家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對一系列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少專家用了“觸目驚心”、“擔驚受怕”的字眼來形容,有人呼籲建立“公共水域污染防範機制”,讓公眾在第一時間擁有知情權。也有人認為,對於這些與民眾生活攸關的環境現狀,能否像空氣質量指數報告一樣,主動地、日常化地向公眾披露,甚至成為一項強制性措施?

  國家環保總局宣佈的這一信息披露制度,應該是總結眾多突發環境事件的經驗教訓後,邁出的可喜一步。

  但信息披露僅是處理突發性事件的開始,而不是全部。在環保總局通過信息披露機制,第一時間將突發性事件置於公眾視野之後,實際上,對政府處置事件的行政能力、相關部門的法律意識、有關官員的管理問責,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處理環境突發事件,往往牽涉眾多部門,有時還會涉及“條條”、“塊塊”的利益,而這並非環保部門所能處理。這方面也不是沒有反面典型。2005年初,國家環保總局曾公佈了30個違反環保規定的項目。這一度被媒體譽為“環保風暴”,但公佈之初,並不是所有項目都主動“停工待查”,凸顯了環保部門在執法上的弱勢。再翻翻法律,最近20多年來,我們國家制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有20多部,約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1/10。這麼多的法律,實施卻不甚理想。其原因:一是執法主體不明確;二是地方利益掣肘。

  撇開利益問題,即使單就應急處理來説,也應當是一項系統工程。一個環保事件的處理,往往牽涉安全生産、水利、公安、民政、衛生、工業、交通、市政、宣傳等部門,環保只能是個協同作戰的部門。也正因為如此,在邁出信息公開的可貴一步之後,人們更加期待,儘快建立突發性事件發生前的長效防範機制,以及發生後的基本應急協調機制。(劉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