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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娛樂場所應在出入口等處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營業性娛樂場所通常來往人員流量較大,為有效保障公眾安全,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國務院13日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按照《條例》,歌舞娛樂場所的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條例》還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並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同時,《條例》對歌舞娛樂場所的建築、設施安全等作出一系列規定。如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明顯標誌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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