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前的就業形勢和任務,筆者認為現行有的政策需要強化,有的政策需要弱化,有的政策需要修改。政策調整要體現時代性,著眼階段性,注重連續性,把握規律性。
一、稅費減免政策對調動下崗失業人員自謀就業,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起到重要作用,也是落實較好的再就業政策之一。建議在過渡期間繼續執行並完善此項政策:一是改變按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佔用工比例來確定減免比例的做法,實行按企業實際新增下崗失業人員人數並簽訂有效勞動合同給予定額減免的辦法;二是不再區分企業類別,對各類企業及個體工商經營戶,都應按實際吸納人數享有稅收減免政策,這樣有利於調動各類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三是適當減免增值稅,或者提高增值稅起徵點。另外在政策制定時,應明確對惡意逃避稅費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的規定。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是指向特殊就業群體的援助政策,既解決了部分“4050”人員的就業問題,又調動了單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積極性。據有關調查顯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大齡下崗失業人員70%得到了妥善安置,其餘都是自願失業或身體等原因放棄再就業,建議此項政策再過渡3年後逐步取消。鋻於就業困難群體大部分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實行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的同時,應給予這類群體適當的醫療補貼,並納入社會醫療救助範圍,以解決他們無錢看病的實際問題。
三、社會保險補貼是針對特殊時期採用的特殊政策,此項政策對公益性崗位就業的“4050”人員來説效果較好,但由於商貿、餐飲、服務業這類小企業普遍存在沒有參保問題,實際上得到補貼的單位和個人不多,下一步政策上應逐步弱化,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建議此項政策只限于針對“4050”就業困難群體的補貼。這是因為:第一,《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參保繳費責任,如繼續放大享受範圍,不利於規範參保行為和繳費責任;第二,社保補貼政策對建立市場就業機制也會産生負面影響,不利於社會保障長效機制的形成;第三,社保補貼在操作中實行“先繳後補”,普遍認為程序多,手續多,審核難,補助難。
四、職業介紹補貼政策是建立市場就業機制的一項探索性嘗試,由於多方面原因,總體來看效果不好,建議取消職介補貼政策。其理由是:一方面,政府安排了大量資金,但由於職介機構難以取得有效勞動合同,很難得到政策補貼;另一方面,政府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事業單位編制,按照工作實績給予定期補助;再一方面,為解決工作經費不足問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該實行有償服務,可以單向收取用人單位費用。
五、培訓補貼政策是為了提高下崗失業人員技能採取的一項過渡性措施,鋻於大規模再就業免費培訓工作已經過去,政府投入了大量資金而實際成效不大,建議取消培訓補貼政策,將這項補貼轉向開展SIYB創業培訓。根據各類工種培訓的實際成本,制定合理的補貼標準,鼓勵具備SIYB培訓資質的公共和社會各類培訓機構,對有就業願望、有創業能力、有一定資金、有創業願意的下崗失業人員開展專項培訓,以“1+1群”的創業模式帶動就業。創業培訓立足於提高素質,掌握技能,促進市場調節就業機制的形成。
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目前處於比較尷尬的境地,下崗失業人員苦於手續繁瑣,政府部門認為好事難辦,銀行系統感到風險太大,建議改為創業貸款,由中小企業擔保中心按照《擔保法》組織實施,政府給予貼息,商業銀行按有關規定給予貸款。政策調整時應考慮:一是明確此項政策是為下崗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創業提供的優惠貸款,而不是普惠性的;二是貸款額度可根據創業者的實際需要和可能,適當予以放寬,同時放寬微利項目貼息範圍,對個私企業、服務商貿型企業和小型加工企業應給予全額貼息;三是指定具體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按照規定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可試行建立信用社區制度,銀行與社區對接,社區組織對貸款者情況掌握,可以提供反擔保。
七、建議增加兩項政策。一是增加社區就業組織補助經費。再好的政策沒有人具體抓落實也不行,社區就業組織機構是最基層的辦事機構,也是就業服務組織的前臺,社區工作人員對政策的把握、宣傳、組織、操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形象和政策的落實。鋻於當前社區工作的現狀,建議增加社區就業組織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從而做到基層社區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地方辦事、按規矩辦事;二是增加組織起來就業補助經費。組織起來就業是近年各地探索的新模式,它通過再就業帶頭人合夥經營,再就業園區、非正規就業組織和再就業示範基地吸納等方式,安置了大量下崗失業人員。為了解決這部分經濟實體在創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問題,建議對以下崗失業人員為主體組織起來就業的經濟實體,根據企業增加勞動者就業的數量給予資金支持,對安置“4050”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按照吸納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以鼓勵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