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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8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研室負責人就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有關精神,日前國研室負責人回答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提問。

    記者:《若干意見》是一部以國務院名義發佈的全面系統地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指導性文件,當前出臺這一文件有何重大意義?

    國研室負責人: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廣泛分佈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國家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目前,全國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超過2億,其中進城務工人員1.2億左右。今後時期,農村富餘勞動力會越來越多地逐漸轉移到非農産業和城鎮中來,農民工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建設中必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在工資收入、勞動安全、社會保障、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些問題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迫切需要,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的戰略任務。

    去年以來,根據溫家寶總理的重要指示,國務院研究室牽頭組織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以及專家對農民工問題開展了全面、系統、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闡述了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貫徹落實好《若干意見》,對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對於促進城鄉共同繁榮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記者:怎樣理解《若干意見》提出的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國研室負責人:《若干意見》提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最主要的是“三個堅持”和“三個建立”。“三個堅持”,即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三個建立”,即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努力做到“三個堅持”和實現“三個建立”,才能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中國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若干意見》提出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在這40個字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公平對待,就是要對進城農民工與城市職工同等看待,使他們享有平等待遇和權益。這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具體體現。合理引導,就是要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又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著力擴大農村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這樣,才能確保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防止大量農民工盲目涌進城市特別是大城市。

    記者:農民工工資偏低而且經常被拖欠是當前很突出的問題,《若干意見》在這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國研室負責人:這是農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問題,也是當前農民工和社會上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必須首先下大力氣加以解決。《若干意見》重點強調了三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若干意見》對農民工工資發放,對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範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三是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強調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範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為了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勞動權益,《若干意見》還對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提出了具體要求。

    記者:農民工勞動安全條件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若干意見》採取哪些舉措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國研室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農民工最基本的勞動權利,也是他們就業後最擔心的一個問題。多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者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已經頒布和實施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但在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針對當前職業安全衛生存在的突出問題,《若干意見》強調了五個方面。一是強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要求各地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二是強化企業和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必須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履行告知義務,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産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三是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特別提出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四是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五是對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禁止使用童工提出了嚴格要求。

    記者:農民工就業信息不暢,職業技能不高,許多地方就業服務和培訓滿足不了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需要,《若干意見》在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體政策措施?

    國研室負責人:農民外出務工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找工作,而技能素質的高低決定著他們就業的穩定性和收入水平。《若干意見》提出要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二是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三是依法規範職業仲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四是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包括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等。五是針對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是我國産業工人後備軍的實際情況,《若干意見》還強調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並提出相應措施。

    記者: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也是各方面都關注的問題,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什麼?

    國研室負責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不是要不要搞的問題,而是怎樣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辦法,積極穩妥地解決這個問題。《若干意見》提出,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首先著力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根據這個思路,《若干意見》強調各地都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特別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採掘等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各統籌地區要採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關於養老保障,《若干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探索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這個問題,需要有關部門和地方繼續積極探索。

    記者:子女上學是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若干意見》在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國研室負責人:農民工子女上學問題,是我國普及義務教育面臨的一個新課題。為了解決這些孩子的義務教育問題,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兩為主”的原則,即以流入地政府為主,負責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學為主,接受農民工子女入學。一些地方政府也採取相應措施,多渠道解決農民工子女上學問題,但在不少地方“兩為主”並沒有得到很好落實。《若干意見》強調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同時要求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其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對輸入地政府提出這樣的要求,主要基於三點考慮:一是解決農民工同住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並不會引發農民盲目將子女送進城市享受義務教育的狀況。二是農民工與當地戶籍職工一樣,為輸入地發展創造了財富,提供了稅收,貢獻了力量,當地政府應當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三是義務教育屬於政府應該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務,直接關係國民素質,各地應從全局和長遠認識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重要性。《若干意見》還要求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記者:我們注意到《若干意見》中專門有一條強調要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這方面有什麼特別考慮?

    國研室負責人: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員耕種,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轉包他人耕種,也有極少數農民工放棄了承包土地。如何處理好農民工土地承包問題十分重要。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是適應他們亦工亦農、流動就業的特點,減輕農民外出就業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的重大政策。以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絲毫的動搖。中央曾提出30年不變,以後也沒有必要變。《若干意見》強調,土地是農民的生産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為由收回其承包地。這有助於降低他們在外打工的成本,減少他們的後顧之憂,保證農民工進退有路。當然,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委託代耕或以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若干意見》特別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流轉,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其土地流轉收益。

    記者:《若干意見》為什麼把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作為一個單獨的部分,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國研室負責人:這是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我國龐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必由之路。在目前全國已轉移的農村勞動力中,在縣域經濟範圍內吸納了65%,浙江、江蘇、山東、廣東等經濟發達省份大部分農村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實踐證明,只有堅持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才能確保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廣開農民工就業門路,防止大量農民工盲目涌進城市特別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國家出現過的大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和貧富懸殊的現象。因此,《若干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富餘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引導相關産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這不僅利於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也利於吸納農村富餘勞動力就近就業;提高小城鎮産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鼓勵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落實這些措施,必將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記者:《若干意見》在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上提出了哪些要求?

    國研室負責人:由於農民工已經並將進一步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支勞動大軍的素質狀況,不僅直接關係到我國産業素質和競爭力,而且關係到整個工業化、現代化水平和城市文明進步程度。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若干意見》提出要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放在重要地位,在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術教育、提高就業創業能力的同時,還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要引導農民工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若干意見》還強調廣大農民工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這是適應工業化、城鎮化發展,使農民工成為合格的産業工人和新型的城市居民的必然要求。

    記者:《若干意見》概括外出務工農民這個群體用的是農民工稱謂,請問是怎樣考慮的?

    國研室負責人:《若干意見》採用“農民工”稱謂,是經過反復研討斟酌、聽取多方面意見後確定的。一是採用農民工稱謂,既能包括進城務工的農民,也能包括異地或就地轉移到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二是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的特殊群體,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三是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比較準確,比較貼切;四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相關文件中都使用過農民工稱謂,也有依據。絕大多數同志和專家都贊成文件繼續用農民工稱謂,認為對農民工歧視與否,不在於使用什麼樣的稱謂,關鍵在於實行什麼樣的經濟社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