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周婷玉)對於不予備案的劇目,相關管理部門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書面通知書;對於不同意拍攝製作的劇目,不予公示即視為通知書。
這是廣電總局近日印發的《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辦法指出,對於未經備案公示擅自拍攝製作完成的劇目,按違規處理。
辦法還規定,各級管理部門對於製作機構報備劇目中存有異議的,有權調審材料、商議修改、直至不予備案;廣電總局對於省級管理部門申報公示的劇目中持有異議的,有權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直至不予公示。對於已經公示的拍攝製作劇目,廣電總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調整或作出停止拍攝製作的處理。
各級管理部門、所有電視播出機構、各類電視劇發行和製作機構,以及相關機構和創作者、投資人等,均可通過廣電總局政府網站“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專欄查詢全國電視劇的拍攝製作動態情況,可根據需要追蹤、選購、合作、核實以及投訴相關劇目,有效處理各類選題競爭、授權爭議、題材撞車、重復拍攝製作等市場行為。
《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06年5月1日起實施,屆時將取消原有的“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審批”制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