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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示劇目如有變更內容須重新履行報備公示手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周婷玉)將於2006年5月1日實行的《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電視劇劇目經廣電總局政府網站“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後,應當開機拍攝製作,如有變更內容須重新履行報備公示手續。

    辦法明確規定,已經公示的拍攝製作劇目,須按申報公示內容拍攝製作,確因創作和市場原因須對主要人物和主要情節進行大幅度調整的,須重新履行報備公示手續。同時要求,經過拍攝製作備案公示的電視劇如需變更劇名、集數或製作機構的,也都要重新履行備案公示手續,否則無效。

    辦法規定,廣電總局政府網站“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專欄中的公示劇目打印件是該劇目製作完成後送審的必備材料,未經各級管理部門備案和廣電總局公示的,劇情與備案內容嚴重不符的完成劇,各級審查機構不予受理髮證。

    此外,辦法強調,廣電總局如在自電視劇劇目公示之日起60個工作日後接到該電視劇未開機拍攝製作的舉報,將對該電視劇的拍攝製作情況進行調查,該劇的申報機構須提供足以證明其開機的拍攝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關開拍證據,一經查實,備案公示作廢,同時取消申報機構對該劇的製作資質,並在網站上公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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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總局關於印發《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