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記者 謝登科)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進一步完善再融資政策的要求,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股權分置改革進展情況,中國證監會在全面總結以前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實踐並參考境外成熟證券市場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有關規章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業內人士指出,《管理辦法》強化了對股票發行的市場價格約束和投資者約束機制,突出了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的要求,具有以下五大看點。
看點一:強化公開發行證券的市場約束機制
圍繞強化市場約束機制這一重點,《管理辦法》對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一是確定市價發行原則,適度降低財務指標要求。
在上市公司公開增發股票方面,規定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這一政策調整主要是約束以往上市公司折扣增發、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等不斷攤薄公眾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旨在保護公司既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在市價發行原則下,公司能否成功發行股票,不僅僅單純看過往的經營業績,也取決於投資者對公司整體情況和未來發展的認可。市價發行原則將會增加發行人的發行難度,加大主承銷商的包銷壓力,但也為強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的約束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此為基礎,《管理辦法》適當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要求,即將現行的凈資産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
二是配股引入發行失敗機制。《管理辦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凈資産收益率6%的限制,僅要求最近3年連續盈利。與此同時,為有效遏制大股東投票贊成卻在認購時放棄配股的情形,以及防止絕大部分公司股東放棄配股而由承銷商大比例低價包銷的情況,《管理辦法》要求控股股東事先承諾認配的數量,從而為給其他中小股東的投資決策提供必要的判斷依據。
此外,《管理辦法》規定,配股要採用新《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即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在採用代銷方式配股的情況下,即使股東大會通過了配股決議,也有可能由於中小股東不參與申購而導致配股發行失敗。
看點二:嚴格募集資金管理,鼓勵回報股東
《管理辦法》強化了現行的確保發行人獨立性、加強募集資金管理以及鼓勵對股東分紅派息等方面的要求。
一是對融資額仍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對配股規模仍然延續了現行的不超過發行前總股本30%的要求;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餘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産的80%降低到40%;在不再限制增發融資規模的同時,對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所有證券發行募集資金不得用於買賣有價證券、委託理財、借與他人或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加強了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
二是為鼓勵上市公司回報股東,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同期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三是作為再融資的必要條件,對現行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誠信記錄、財務會計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違法行為的要求,予以保留並完善。
看點三:建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制度
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新股的制度,是新《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不但有助於減小上市公司融資對市場的壓力,也有利於吸引場外機構的資金進入市場,還可以為包括虧損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戰略股東、注入新的優質資産、進行收購兼併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結構調整。
借鑒境外市場非公開發行制度的經驗,《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作出以下規定:
(1)在對募集資金用途、公司及高管人員的誠信等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的前提下,對發行公司的盈利指標和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作要求。(2)限制發行對象的資格和數量。發行對象的資格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發行對象總數不超過10名;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資格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3)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4)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5)為適應非公開發行的特點,根據新《證券法》的要求,簡化了非公開發行的發審委審核環節,非公開發行適用於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簡易審核程序。
看點四:拓寬上市公司債券融資渠道
上市公司現有的直接融資主要是股權融資,債務融資嚴重滯後。2005年10月《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的通知》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管理辦法》除繼續完善現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制度外,還借鑒境外市場做法,准許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為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債股混合型證券進行融資開闢新的渠道。總體要求包括三個方面:
(1)考慮到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屬於債務性較強的産品,在現階段,《管理辦法》對發行公司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除新《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發行公司最近一期未經審計的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2)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3)引入境外市場上通常的做法,在運行制度上,公司債券與認股權證捆綁發行,但發行後分別交易。
看點五: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為提高市場的運行效率,賦于發行人更多的自主決策空間,在確定市價發行、強化市場約束的前提下,《管理辦法》適當簡化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諸多環節。
(一)適當簡化運行程序。
一是實行自行選擇發行時機的機制。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獲得核準後,可根據市場情況,在6個月內自行選擇發行時機。二是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允許發行人和特定投資者雙向自主選擇;發行人還可以不經承銷商承銷,自行配售股份,減少發行的成本。三是適應非公開發行的特點,簡化非公開發行的發審委審核環節。
(二)取消了上市公司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融資的時間安排由上市公司自主決定。
(三)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適應上市公司信息持續公開、再融資對象以專業投資者隊伍為主的特點,充分發揮互聯網電子信息傳播的優勢,適當壓縮報紙披露的內容,提高披露效率。
(四)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再融資時,發行證券議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後生效,可以不再適用現行的流通股分類表決程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