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籃子”工作,將通過法律加以規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規定,農産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
目前,由於農産品産地環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學使用、運輸和經營過程的污染等,特別是一些不法生産者違規使用高殘留農(獸)藥、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違法行為,一些農産品中重金屬、農藥等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標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鋻於此,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成為出臺這部法律主要目的之一。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産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産品質量安全工作,並採取措施,建立健全農産品質量安全服務體系,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
確保公眾知情權的思想在法律中也得到了體現。法律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發佈有關農産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
法律同時明確,進口的農産品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有關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完)
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規定5種農産品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鄒聲文、張宗堂)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規定了5種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産品。
這5種農産品分別是: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其他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法律規定,對上述第4種情形的農産品,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污染的農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産品有上述第1、2、3、5種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銷售的農産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