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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等負責人就煙葉稅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2日   來源:人民日報

    由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日前公佈實施,煙葉稅正式開徵。

    為什麼要徵收煙葉稅?是否會影響農民的切身利益、增加其負擔?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

    有利於煙葉産區可持續發展

    記者:今年我們取消了過去一直徵收的煙葉特産農業稅。為什麼又要開徵新的煙葉稅?

    負責人:煙葉作為一種特殊産品,國家一直對其實行專賣政策。與此適應,對煙葉也一直徵收較高的稅收和實行比較嚴格的稅收管理。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徵收産品稅和工商統一稅,1994年以後改為對煙葉徵收煙葉特産農業稅。

    為減輕農民負擔,2004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起,除對煙葉暫時保留徵收農業特産稅外,取消對其它農業特産品徵收的農業特産稅。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意味著農業特産稅也要同時取消。因此,2006年2月17日,國務院第459號令廢止了《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産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這樣,對煙葉徵收農業特産稅失去了法律依據。

    但是,停止徵收煙葉特産農業稅,將會産生一些新問題:一是煙葉産區的地方財政特別是一些縣鄉的財政收入將受到較大影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煙葉特産農業稅收入全部劃歸縣鄉財政,在當地財政收入中佔較大比重;二是不利於煙葉産區縣鄉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煙葉産區多數集中在西部和邊遠地區,當地經濟的培育和公共事業的發展等基本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動。停止徵收煙葉特産農業稅會減少當地財政收入,對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不利;三是不利於捲煙工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充分兼顧地方利益和有利於煙葉産區可持續發展,國務院決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開徵煙葉稅取代原煙葉特産農業稅。

    向收購煙葉的單位徵收

    記者:徵收煙葉稅,會不會增加農民的負擔?

    負責人:該條例共十條。其主要內容包括:1.煙葉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煙葉收購的單位;2.煙葉稅的徵收環節為煙葉收購環節;3.煙葉稅的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4.煙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煙葉的收購金額;5.煙葉稅的徵收機關為地方稅務機關等等。

    開徵煙葉稅不會增加農民的負擔。這主要是因為,原煙葉特産農業稅是在煙葉收購環節由煙草收購公司繳納的。這次改徵煙葉稅後,納稅人、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等都保持了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規定不變。另外,煙葉稅的稅率與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稅率相同,也是20%,稅率沒有改變。因此,徵收煙葉稅不會增加農民負擔。

    全國實行統一稅率20%

    記者:煙葉稅徵收,為什麼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

    負責人:煙葉稅的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基本保持了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稅率水平。煙葉稅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主要是考慮煙葉屬於特殊的專賣品,其稅率不宜存在地區間的差異,否則會形成各地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煙葉種植的統一規劃和煙葉市場、煙葉收購價格的統一。(記者 吳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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