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公安部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
的意見》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以下簡稱《意見》)正式下發。日前,公安部負責人就學習貫徹《意見》精神的有關問題,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您能否談談《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消防工作。“十五”以來,按照國務院批轉的《關於“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各地、各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我國消防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城市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得到加強,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特別是通過持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明顯提高,重大特大火災事故多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是,當前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礎還很薄弱,還有許多導致火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深層次矛盾和制約消防工作發展的機制性、體制性問題亟待解決。2001年至2005年,全國共發生火災120萬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傷,直接財産損失75.6億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傷火災22起,造成457人死亡,火災形勢依然嚴峻,工作任務仍很艱巨。
  中央領導同志對加強消防工作非常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意見》的發佈實施是我國消防工作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問:當前我國消防工作中還存在哪些不足?
  答:近年來,我國消防事業雖得到較快發展,但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還很突出,主要表現在:
  一是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由《消防法》和規章組成,沒有行政法規。1998年施行的《消防法》已不完全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尤其缺少運用市場經濟手段防範火災風險、運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規定。
  二是公共消防設施和專業消防力量建設明顯滯後。全國還有55個地級市和75個縣級市沒有制定消防規劃,城市應建63萬個公共消火栓,實有49萬個,“欠賬率”22.2%;全國應建7348個消防站,實有3129個,“欠賬率”57.4%。全國還有692個縣(市、旗)未建公安消防隊,3.7萬個鄉鎮專業消防力量基本空白。
  三是農村地區防控火災能力尤為薄弱。農村防火安全條件差,消防基礎設施和火災撲救力量缺乏,廣大農民群眾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偏低,很多小火因撲救不及時釀成大災,農民常常因火致貧、返貧。2000年至2005年,全國農村累計發生火災50萬起,造成9688人死亡、11312人受傷,直接財産損失36億元,燒燬建築1800萬平方米,受災27萬戶,各項指標均佔全國火災總數60%以上。
  四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消防工作責任制不落實。有的地方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不力,投入不足;有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不明確、工作不落實,相關監督執法部門沒有形成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
  五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個體私營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企業主消防法制觀念淡漠,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火災防範措施不到位,預防和控制火災整體水平低,特別是有的生産經營單位消防違法行為屢糾屢犯,火災隱患屢改屢生,帶險經營、違章作業情況突出,導致火災頻發。
  六是火災隱患數量多、整改難度大。一些地方仍有一些“老大難”火災隱患久拖不改,新的隱患又不斷發現,靜態隱患難以徹底消除、動態隱患難以有效控制的被動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
  這些問題制約了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提高,造成重大特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火災起數、傷亡人數和財産損失居高不下,損害群眾利益,危及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穩定,迫切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問:《意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全面闡釋了新時期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以及加強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指導“十一五”時期消防工作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就是“六大原則”、“一個格局”和“一個目標”。
  “六大原則”:一是堅持協調安全發展,有效統籌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二是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三是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四是堅持預防為主,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五是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六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一個格局”: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一是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切實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二是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齊抓共管,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三是社會單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並落實“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的消防安全工作機制,並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推動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鼓勵發展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仲介組織;四是積極引導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關心、參與消防工作,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增強防範意識,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
  “一個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體系,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重大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問:《意見》有哪些突出特點?
  答:概括地説,《意見》有四個突出特點:
  一是突出強調了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工作。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是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核心內容。消防工作社會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執法機關和行業、系統管理部門密切配合,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才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意見》圍繞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就細化和落實地方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社會單位消防工作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二是突出強調了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編制城鄉消防規劃,確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實施,還清“欠賬”,不欠“新賬”;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規定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尤其要努力填補廣大農村地區專業消防力量的空白。
  三是突出強調了預防和整治火災隱患的重點環節。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的易燃易爆場所,要限期搬遷、改造;對不能保證生命財産安全的人員密集場所,要堅決依法責令停産停業;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嚴把行政許可關,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隱患;各級公安消防、工商、質檢等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宣傳、技術等手段,切實加大對生産、流通和使用領域消防産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建立健全立案銷案、掛牌督辦等監督檢查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
  四是強調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消防工作評價和責任追究辦法,促進形成重視公共消防安全、推動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導向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嚴肅追究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消防工作監管職責的責任,追究單位及有關人員不履行消防工作義務的責任。
  問:《意見》就加強農村消防工作,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發展不平衡,目前,我國農村消防工作整體薄弱的狀況非常突出,農村火災多發,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嚴重,嚴重威脅了農民的生命權、財産權等基本權益,直接影響了農業經濟發展、農村社會進步和社會穩定。主要表現在:一是火災總量迅速上升。從1995年到2005年,農村火災的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增加了304%和15.1%。二是特大火災事故突出。1995年至2005年,全國農村累計發生特大火災381起,造成667人死亡、856人受傷,財産損失8.6億元,各項指標均佔同期全國特大火災總數的30%以上。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群死群傷火災31起,造成538人死亡。三是小城鎮火災所佔比例增大。1995年至2005年,全國小城鎮累計發生火災20萬起,造成4826人死亡、9808人受傷,財産損失32億元,各項指標分別佔農村火災總數的30%、29%、42%和46%。
  《意見》緊緊圍繞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創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的目標,明確進行了相關部署。一是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做好農村消防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將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和諧村鎮建設和平安建設活動;二是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消防規劃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消防安全佈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設施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能源建設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努力從根本上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三是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滅火救援體系,按照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要求,強化政府對農村消防的公共服務職能,大力推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在農村建立以建制鎮專(兼)職消防隊為中心,集鎮、村群眾義務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為補充的農村消防隊伍網絡,切實提高農村抗禦火災的能力;四是深入開展農村消防宣傳教育,把農村消防宣傳教育納入“五五”普法規劃和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以及中小學素質教育、創建文明村鎮、評選文明戶等活動,大力提高農民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倡導科學生産、生活習俗,指導農民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提高農民群眾識災防災能力。
  問:《意見》就整改消除重大火災隱患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隱患險于明火,防範重於救災。近年來,為遏制重大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的發生,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連續組織實施了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特別是2004年以來,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動,有效遏制了群死群傷火災多發的勢頭。但是,仍有很多“老大難”火災隱患久拖不改。針對這一情況,《意見》提出,第一,地方各級政府在火災隱患整治中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堅持什麼違法行為突出就重點查處什麼違法行為、哪類火災隱患嚴重就重點解決哪類隱患的原則,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第二,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佈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築密集區的拆遷、改造。第三,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對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投訴並經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立案並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當地政府決定責令停産停業,當地政府要在接報後7日內做出決定。
  問:《意見》就發揮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的骨幹作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結合我國國情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儘快建立能擔負社會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的專業力量。《意見》要求,公安消防隊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在地方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並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同時,《意見》還強調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隊力量特別是公安消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從實踐上看,公安消防部隊配備了1.4萬餘輛執勤車輛、26萬套件各類救援特種器材和大量個人防護裝備,在綜合應急救援能力上具有明顯優勢,目前已實際承擔了火災撲救和部分社會救援的雙重任務。1999年至2005年,全國公安消防部隊共出警229萬餘次,其中,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和社會救助59萬餘次,搶救19萬餘人,保護財産1419億元。上海、廈門、成都等城市搶險救援和社會救助出動已達出警總數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