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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農業部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
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5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以下簡稱《意見》)正式下發,具體部署了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種子管理體系和強化種子市場監管等相關工作。為便於大家更好地理解《意見》,近日中國政府網記者採訪了農業部負責人。
  問:請您談談《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産資料,種子質量的好壞不僅關係到農業生産安全,也關係到農民增收和農村社會穩定。《種子法》實施以來,我國種子産業得到了快速發展,種子管理得到了鞏固加強,但也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種子管理存在體制不順、隊伍不穩、手段缺乏、監管不力等問題,一些地區種子市場秩序比較混亂,假劣種子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了農業生産安全和農民增收。對此,國務院領導極為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化種子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種子市場監管,培育現代種子企業,做大做強我國種業,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針對當前種子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對種子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明確目標和具體要求。
  《意見》的出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種子法》的戰略部署;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是培植新型種業體系、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促進種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是維護廣大農民利益、保障農業生産安全的重要舉措。
  問:《意見》對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答:針對目前種子工作存在的問題,根據《種子法》的規定,《意見》明確了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的總體思路和強化市場監管的基本要求。一是實行政企分開,將種子生産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移交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管理;二是健全種子管理機構,明確種子管理機構職責,完善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三是建立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嚴格種子企業市場準入,加強品種和種子質量管理,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意見》還從體制改革、企業改制、制度建設、市場監管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二是堅持以産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促進種子産業生産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三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四是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範市場準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産業健康發展。
  問:《意見》就實行政企分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根據《種子法》關於種子的行政主管部門與生産經營機構在人員和財務上必須分開的規定,要求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將種子生産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移交同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離。種子生産經營機構主要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辦的種子公司。今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從事和參與種子生産經營活動,也不再主管種子生産經營企業,只負責種子管理工作。
  為了確保政企分開工作的順利進行,《意見》針對種子生産經營機構的現狀,對分流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辭退人員的經濟補償、鼓勵自謀職業,以及財産處置、産權制度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鋻於目前一些地方種子生産經營機構為事業單位性質,《意見》提出可以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併,不再從事種子生産經營活動。《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後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的情況下,推進産權制度改革。
  問:《意見》就加強種子管理機構建設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第一,健全管理機構。《意見》要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特別是要強化省、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建設。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第二,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推行種子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檢驗員考核制度,逐步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第三,強化監管職能。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主要包括品種管理、質量管理、市場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負有監管責任。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第四,保障工作經費。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確保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正常運轉,保障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和檢驗檢疫等活動的經費支出。
  問:《意見》就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從完善種子管理制度和健全種子標準體系入手,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種子市場的監管職責,建立農業、工商和公安部門聯合打假機制,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
  《意見》從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和加強市場監管等三方面,提出了強化種子市場監管的具體措施。一是明確全國實行統一的企業市場準入條件,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依法撤銷其許可證。二是重申了商品種子要符合有關品種審定、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法定要求。三是針對品種名稱混亂問題,提出品種名稱應當規範,品種命名應當符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生産銷售授權品種和審定通過品種的,必須使用登記註冊名稱。四是針對當前種子市場存在的問題,提出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實行“品種退出機制”。五是以質量監管為重點,通過採取種子質量監督抽查、持證企業監督檢查、種子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等有效措施,確保種子質量,嚴格種子質量標簽制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全面規範種子市場秩序,促進種子産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