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負責人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
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
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下發。為幫助為大家準確理解《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日前中國政府網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勞動保障部負責人。
問:當前建立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何在?
答: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部分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建立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為了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更好地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建立被徵地農民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客觀要求,有利於加快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有利於維護我國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重要舉措。近10年,我國城鎮化速度加快,被徵地農民達到4000多萬。“十一五”期間,預計每年新增被徵地農民300萬。為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當前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必須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這項工作在我國城鎮化、現代化進程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
——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配套措施。“十一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農民生活水平能否提高是實現全面小康的關鍵。因此,黨中央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目標,《“十一五”規劃綱要》更是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放在各項戰略任務的首位。做好被徵地農民的工作,加強公共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將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向農村和農民傾斜,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配套措施。
——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是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階段,解決“三農”問題,必須超越農業和農村的層面,站在統籌城鄉發展的層面、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來考慮制度安排。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不僅要通過稅收和産品補貼對收入進行再分配,還必須運用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來進行有效的調節。同時,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和消除被徵地農民因“四無”而引發的糾紛與矛盾,其根本措施就是通過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指導意見》把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統籌起來,在“三農”工作上是一個創新,也是勞動保障工作領域新的拓展。
問:當前出臺《指導意見》,建立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是否成熟?
答:當前出臺《指導意見》是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可以説是恰逢其時。
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在講話中多次強調要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儘快提出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今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完善對被徵地農民的合理補償機制”,“健全對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這為我們做好這項工作明確了基本方向和指導原則。
二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為做好這項工作開闢了新的資金渠道。過去,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籌集資金困難,原來規定的補償費用過低,沒有包含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費用,部分地方村集體補償費管理不規範。針對這些問題,2004年國發28號文把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作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點內容,要求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農民,並在提高徵地補償費標準方面有重要突破,明確規定:對於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被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該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提高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就明確了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和渠道。
三是部分地區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為做好這項工作提供了有益經驗。全國已有13個省市出臺了相應的辦法,積極開展試點,已有400多萬被徵地農民納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養老保障,取得了初步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
問: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應把握哪些原則?
答:一是要把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徵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確保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要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和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要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按有關規定將他們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範圍。同時,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的原則,合理確定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是明確範圍,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要以新被徵地農民為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點人群,並逐步解決過去徵地的歷史遺留問題。就業培訓以勞動年齡段內特別是中青年被徵地農民為重點。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是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長遠生計的根本渠道。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提供就業諮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公共服務,開發公益型就業崗位,有效使用培訓和就業資金,為被徵地農民提供合適的就業培訓機會,幫助他們取得職業資格認證,從而進入勞動力市場就業;要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而不能像計劃經濟體制那樣把就業包下來。社會保障以難就業的大齡和老齡人群為重點。大齡、老齡人群和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勞動能力普遍較低,就業困難,通過正規就業獲得長遠生計保障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考慮直接將他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核準並予以公告後,報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由於各地存在差異,具體辦法由各省級政府制定。
三是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一是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標準分為兩類,對於城市規劃區以內的被徵地農民,當地政府把其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和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要求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徵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産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徵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是區別新老被徵地農民。對新的徵地,必須嚴格執行國發28號文規定的新政策,在徵地時對被徵地農民做出就業培訓安排並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對過去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由於人數較多,情況複雜,要根據各地財力,統籌考慮新老被徵地農民政策的銜接問題,做出規劃和安排,逐步加以妥善解決。
問:被徵地農民的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如何籌集和管理?
答:《指導意見》規定,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應從當地財政列支。《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也明確規定,有關被徵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地統籌考慮,所需資金與徵地費用統籌安排。各地要高度重視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在財政安排被徵地農民專項就業培訓資金,不能擠佔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下來的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政策,被徵地農民可以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並可以享受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對於在城市規劃區內已進行失業登記的被徵地農民,如果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還可以享受財政給予50%的貼息。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資金的具體籌集辦法,由各省級政府制定。
政府承擔的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徵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地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
問:國家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在《指導意見》的貫徹實施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關係到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能。各級政府應將這項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要同國土資源、財政、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在被徵地農民補償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就業培訓的實施、保障制度的建立等問題上切實負起責任。在實際操作上,一要加強分類指導,堅持先行試點、分類指導、總結經驗、逐步推開的辦法;二要注意政策銜接,已經出臺了被徵地農民保障辦法的地方,要做好前後政策的銜接工作;三要做好基礎工作,摸清被徵地農民的底數,建立統計制度,建立規範的管理和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