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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農業部負責人就《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近日,農業部和工商總局聯合頒布了《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原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25日發佈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日前,中國政府網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農業部負責人。
  問:此次制定《規定》的意義何在?為什麼要廢止《辦法》,而重新制定《規定》?
  
答:我國農機維修網點數量大,分佈面廣,目前一、二、三級及專項農機修理點達到23.4萬個。農機維修服務網絡是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部分,是農業機械高效運行的保障。農機維修質量問題不僅關係到農業機械的技術狀況和資源節約,也關係到維修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強農機維修管理十分重要。《規定》的出臺是為了規範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活動,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産,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業的健康發展。
  此次重新制定《規定》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辦法》頒布實施時間過長,內容需要修改完善。《辦法》自1984年發佈以來,至今已有21年,雖經1997年和2004年兩次修訂,但修訂的條款極為有限。同時,《辦法》制定於計劃經濟年代,無法適應當前農機維修經營體制、維修模式和技術條件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管理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二是法律法規對農機維修管理內容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頒布實施的《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農機維修管理和農機維修行政許可做出了相關規定,有必要根據上述規定和《行政許可法》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三是強化農機維修管理工作的需要。維修管理是農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到農機生産安全。出臺更加有力的全國性規定,對於強化農機維修管理工作、保障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現實的意義。
  問:此次《規定》在制度層面有哪些規定?
  答:《規定》共6章30條,主要明確了下列四項制度。
  一是農機維修資格審批制度。規定:農業機械維修者應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方可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二是對維修業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制度。農業機械維修業務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分為一、二、三級。《規定》中還明確了各等級的維修範圍,相應的維修技術條件由與《規定》配套制定的農業行業標準《農業機械維修業開業技術條件》確定。
  三是農機維修日常管理制度。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農機維修者應當依法從事農機維修業務,不得有銷售、使用假劣農機維修配件等違法行為,並要填寫維修記錄,保證維修質量。
  四是監督檢查制度。農機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農機維修者的監督檢查工作,並要確保執法的公開、公平、公正。
  問:為什麼從事農機維修配件銷售活動也應當遵守《規定》?
  答:將從事農機維修配件銷售活動納入《規定》管理範圍,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是目前農業機械維修主要採用換件修理的方式,今後換件修理將發展得更加普遍和徹底,農機維修的質量很大程度取決於維修配件的質量;二是目前絕大多數的農機維修經營者,除經營主業維修外,也兼營維修配件,同時,維修配件經營者也在逐步地兼營維修(與西方國家的“前店後廠”相似),只不過是維修配件的經營規模有大小之分。因此,在對維修經營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維修配件經營行為監管是必要的。
  問:《規定》在加強農機維修質量管理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加強農機維修質量管理是《規定》的基本主題,在主要章節中都有所體現。在第二章維修資格中,規定對農機維修者實施經營許可管理,農機維修者經評定具備有關農業行業標準(具體是與《規定》配套制定的農業行業標準《農業機械維修業開業技術條件》)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産及環境保護條件,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方可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這是保證維修質量的基礎管理工作。在第三章質量管理中,規定了質量管理條款,增加了對維修質量方面的要求,如農機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等,加大對農機維修質量日常監督管理的力度。在第五章罰則中,規定了對違反維修資格和維修質量規定的處罰條款,採取行政處罰手段加強農機維修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