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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崔俊慧就《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為解決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於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通知》的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崔俊慧日前就有關問題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通知》明確了對一些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的規定,請問這些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我國稅法規定,包括內外銷在內的所有銷售貨物都要繳納增值稅,但是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對出口貨物實行優惠政策,即對除國家不鼓勵出口的貨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貨物,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都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通知》明確的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的出口貨物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明確規定不享受出口退(免)增值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另一類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退(免)稅條件的出口貨物。

  問:《通知》改變了以往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的退稅規定,這是為什麼呢?

  答:2002年以來,對小型出口生産企業和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産企業一直實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稅辦法。這種做法主要是為了防範騙取出口退稅,參照國際做法而作出的規定。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對防範騙取出口退稅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些出口産品比重較大的企業在執行這種方法的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佔壓企業資金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通知》對這一辦法進行了調整,允許在年底為企業辦理應退稅款,以減輕企業負擔,緩解這些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

  問:對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實行退稅政策,有什麼意義?

  答:鼓勵企業“走出去”戰略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支持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而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是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對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實行退稅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戰略相關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鼓勵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具體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義。

  問:對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出口的貨物允許退稅有何意義?

  答:原有的規定是,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前應先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後,在未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就已出口了貨物,按照原有規定這些出口貨物無法辦理退稅。為解決這些企業的實際問題,我們這次調整了相關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准其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視同內銷予以徵稅。需要説明的是,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是稅務機關有效實施出口退稅管理最基本的條件,我們雖然調整了相關規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業應先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再從事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