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
通知》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7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下發,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便於大家更好地理解這項政策,中國政府網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
問:稅務總局下發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對個人轉讓住房(俗稱“二手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基本規定。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財産轉讓所得”項目應徵收個人所得稅。這裡所説的財産,包括房産、汽車等大宗財産。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從1994年起就應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199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特殊情況規定了優惠政策,但是,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政策始終未變。此次稅務總局發出《通知》,並不是出臺新的政策,而是對原有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和改革不斷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住房得到較大改善,二手房交易逐漸活躍。各地稅務機關在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個人轉讓住房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有關扣除的規定不夠明確、詳細,各地執行不一;二是實際徵管中,一些納稅人瞞報交易價格或者不能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的難度較大;三是一些地區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不到位,影響了執法剛性,造成稅收收入流失。針對上述問題,稅務總局的《通知》對二手房交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以利於各地稅務機關規範執法,統一徵管程序,依法加強稅收徵管。
問:此次下發《通知》,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一是推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加強對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徵管。依法徵稅是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責。近年來,由於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徵管不夠理想,其中規定不夠具體,徵管程序不夠嚴密是一個原因。因此,需要明確有關規定,規範管理,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二是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但具體內容規定不夠具體。《通知》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三是便於徵納雙方操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通知》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增強了稅收執法力度。
四是落實納稅服務,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個人在一年內換購住房的,其所轉讓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待其一年內實際買房後,購房金額大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低於住房轉讓收入額的,可以按購房金額佔轉讓收入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轉讓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徵個人所得稅。《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在嚴格執行上述優惠政策基礎上,認真落實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為納稅人完稅提供便利,做好納稅保證金的退還工作,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問:剛才您提到,此前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徵收情況不夠理想,請問《通知》下發後,如何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管?
答:為加強房地産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依法納稅,提升納稅服務水平,稅務總局提出了“房地産稅收管理一體化”要求。具體是,房地産管理部門把繳納契稅作為辦理産權過戶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充分利用房地産轉讓的契稅信息,加強其他稅種管理。為此,稅務總局2005年先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實施房地産稅收管理一體化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在房地産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徵收窗口,一併徵收房地産交易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對於暫不具備條件設置稅收徵收窗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委託契稅徵收部門一併徵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以便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通知》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個人轉讓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