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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社評:規範執法是維護良好投資環境的關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9日   來源:工人日報

    今天,在對企業的執法檢查中,少有人“想什麼時候查就什麼時候查,想罰多少就罰多少,想搞哪個企業就搞哪個企業了”,這是走向法治社會的進步,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可喜成果 

    據新華社11月6日報道,為優化投資環境、保護投資者利益,合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了《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規定同一行政機關每年檢查同一企業不得超過一次,行政、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均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或侵害投資者和企業合法權益,違者將受嚴處。

    近年來,隨著各地招商引資的深入開展,有關投資環境的問題也日益受到各方關注。其中,引資成功後對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無端侵害成為一些地方矛盾的焦點之一。一些行政執法部門憑藉手中的執法權力,以對企業“檢查”、“監管”等為名,吃拿卡要,干擾企業正常經營,引起投資者的不滿。合肥市立法機關出臺上述條例,顯然是針對優化當地投資環境、約束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特別是在地方行政立法之中首次以“檢查企業次數”的規定來嚴格制約執法行為,其積極意義不容忽視。

    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用了很大篇幅,對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檢查的程序、條件,對涉嫌違法企業的調查審批、處罰,以及違反條例執法人員的懲處等,都做了嚴格規定。這説明,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人已經認識到,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真正“有能力”侵害投資者及企業合法權益進而破壞地方投資環境的,往往是某些掌控公共權力的執法機關及人員;另一方面,依法嚴格約束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已經成為建設法治政府目標下的大勢所趨。

    2004年4月,國務院制定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計劃用10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落實依法行政工作進一步做出部署。此後,不少地方的政府機關推出“行政權力清單”,對自己的職權範圍、執法依據及各個崗位的職責、權力、程序、標準等進行全面梳理,明確了行政執法權力的功能和邊界。過去那種部門之間權責不清、職責交叉、推諉扯皮的情況日漸減少,相應的,權限清晰、權責一致的情況連同“用權必受監督”、“違規必受追究”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可以説,今天,在對企業的執法檢查中,少有人“想什麼時候查就什麼時候查,想罰多少就罰多少,想搞哪個企業就搞哪個企業了”,這是走向法治社會的進步,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可喜成果。也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説,要防止公共權力對企業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要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我們不能止于規定行政機關每年檢查企業次數的層次上。或者説,規定同一行政機關每年檢查同一企業不得超過幾次,並非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所有的行政執法行為都必須嚴格規範、依法規範。只要行政執法行為是法律法規所授權的,只要有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的嫌疑,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那就應該大膽去查、放手去查。也就是説,規範執法的內涵既包括不能亂作為,同時也包括不能不作為,甚至受利益驅使,違法違規為企業辦事,動輒對違法企業“放一馬”,任由違法分子逍遙法外。這種縱容違法者的行為同樣是對地方投資環境的嚴重破壞。

    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應當謹記,要維護一方良好的投資環境,至關重要的是堅持嚴格執法、規範執法,這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工人日報評論員郭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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