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對外商投資實行新的導向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就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答記者問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全文公佈了《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目錄》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目錄》自1995年首次頒布實施以來,已經是第四次修訂了。這次修訂《目錄》的主要背景是:首先,我國從去年開始執行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將繼續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實現“十一五”時期的奮鬥目標,需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通過適時調整《目錄》的導向政策,積極合理引導外資投向,不斷提高對外開放的水平和利用外資質量。
其次,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過渡期即將結束,70多個服務部門的對外開放承諾將全部履行到位,利用外資政策需要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並適應服務業發展的新形勢。
國務院高度重視《目錄》修訂工作,責成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具體牽頭負責。在《目錄》修訂過程中,我們多次徵求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意見,並分別召開了專家學者和跨國公司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對條目修改建議進行研究。《目錄》修訂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合理建議,將對搞好宏觀調控,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和升級,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問:在《目錄》修訂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則?
答:《目錄》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依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結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情況和國際産業轉移的新形勢,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重點通過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
二是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現代農業、高新技術産業、現代服務業、高端製造環節、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遏制産能過剩行業盲目投資。
三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鼓勵外商投資節約、高效、清潔的能源、資源産業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循環經濟和可再生能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資項目準入。
四是積極穩妥擴大服務業開放。履行服務貿易領域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穩步推進服務業進一步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生産性服務業,積極承接國際服務業外包,注重新型服務業發展。穩步推進少數敏感性服務行業的對外開放。
五是鼓勵外商投資技術創新活動。鼓勵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研發中心、培訓中心,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科研院所開展合作,增強配套能力、延伸産業鏈。創建開放型的創新體系。
六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對部分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和敏感性行業,持謹慎開放的態度。
問:《目錄》修訂後在內容有哪些重大變化?
答:新《目錄》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鼓勵類條目數量大幅增加。新《目錄》列入鼓勵、限制和禁止類條目共478條,其中鼓勵類351條、限制類87條、禁止類40條,分別比原目錄增加了94條、9條和5條,與修訂前相比,鼓勵類條目的數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務業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增加“承接服務外包”、“現代物流”等為鼓勵類條目,將原限制外商投資的“貨物租賃”、“貨運代理”、“外貿公司”等調整為允許類條目,將原禁止外商投資的“期貨公司”、“電網的建設、經營”列為首次對外開放領域。
三是調整單純鼓勵出口的導向政策。針對我國貿易順差過大、外匯儲備快速增加等新形勢,不再繼續實施單純鼓勵出口的導向政策,取消原目錄鼓勵類中“産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條目。
四是鼓勵外商投資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産、可再生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鼓勵外商投資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新增相關鼓勵類條目40余條。
五是對部分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和敏感性行業,持謹慎開放的態度,適當調整相關條目,限制外資進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綜合匯總了國務院批准實施或已原則同意的我國産業政策和專項規劃,將涉及外商投資準入政策的相關內容統一列入《目錄》,形成規範、透明、易於執行的外商投資準入政策,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的便利程度。
七是規範條目表述。盡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進”、“大型”、“高檔”等字樣,明確相關標準,進一步增強《目錄》的可操作性。
問:新《目錄》是否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要求、核準權限和程序做出了新的規定?
答:《目錄》是我國新時期吸收外商投資的重要導向政策,是指導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工作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主要依據。對《目錄》中含有“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對控股”股比要求的條目,既適用於新建項目的外資準入,也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外資並購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管理體制的改革將結合深化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一併進行。目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的權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第346號令)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執行。
問:在鼓勵外商投資領域,未來國家將採取哪些引導方式進行引導?在稅收政策上是否還有優惠?
答:國家對於從事《目錄》中鼓勵類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將繼續給予一定稅收優惠政策,其進口設備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採購國産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的優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以後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將依照新《目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仍按照項目核準時的政策執行。
問:對目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但屬於新《目錄》中增加的禁止外商投資領域,外商是否應當退出?
答:對此次在《目錄》中新增列為禁止類的項目,如目前已經存在並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項目核準時的政策。新《目錄》實施後,原有老企業的增資、股權轉讓或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類領域的,須按照新《目錄》的規定執行。
問:新《目錄》中不再含有“限于中西部地區”的鼓勵類條目,請問國家在相關政策中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優化外資區域分佈是如何考慮的?
答:為配合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國家將繼續鼓勵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優勢産業和特色産業。此次《目錄》修訂,在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中不再列入僅“限于中西部地區”的條目,凡屬於需鼓勵外商投資的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優勢産業和特色産業,將在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指導目錄》時統籌考慮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指導目錄》修訂工作已經啟動,將進一步發揮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在資源、産業、勞動力等方面的比較優勢,適當放寬限制,促進産業轉移有序承接,進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
文件鏈結:《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