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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3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就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答記者問

    2008年6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十部門聯合印發《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日前,記者就公告制度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您介紹一下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黨的十七大通過的中央紀委工作報告也明確要求,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制度。

    目前,我國招標投標市場發展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虛假招標、串通投標、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失信違法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招標投標事業健康發展。導致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産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招標投標信用體系不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

    為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要求,從2006年開始,我委商招投標部際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同意,將建立統一的招投標信用評價機製作為部際聯席會議的主要議題,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著手開展相關工作。2007年,我委、監察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發改法規[2007]1399號)明確提出,我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據此,我委在廣泛聽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場主體意見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完成《暫行辦法》,以十部委文件形式印發。《暫行辦法》的頒布,標誌著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正式確立,體現了招標投標業界創新招標投標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願望和要求。《暫行辦法》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問: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主要對象和基本內容是什麼?

    答: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適用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行為所做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進行公告。具體來説,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被處理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問: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答: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同時,《暫行辦法》對公告記錄更正程序作出了規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並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此外,《暫行辦法》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的關係進行了銜接,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聲明。

    問: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對規範招投標活動的作用,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是什麼?

    答: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是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一項治本之策。通過公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擴大社會監督的領域,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自律。同時,為增強公告記錄對招投標企業的約束力,《暫行辦法》規定,公告的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為真正形成“一地受罰,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體系,《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時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這為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