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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您收看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現代生活工作節奏越來越快,人們對休假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可以説,帶薪休假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一個民生問題。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老百姓熱望的帶薪休假將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7-12-28 15:00:00]
[主持人]為幫助網友正確解讀《條例》,了解帶薪休假的相關規定,今天,我們邀請到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就“貫徹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與網民在線交流。歡迎您,李司長。跟網友簡單打個招呼。 [2007-12-28 15:07:27]
[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 李建]各位網友,大家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還有3天就要正式實施了。很高興在這個《條例》正式實施之前跟大家交流一下《條例》的有關情況。 [2007-12-28 15:08:23]
[主持人]那我們現在回答一下網友的問題。 [2007-12-28 15:09:05]
[李建]好。 [2007-12-28 15:09:06]
[網友 紅盾之星]目前我國一些單位已經實行了年休假制度,為什麼又要專門出臺《條例》對帶薪年休假做出具體規定?這是不是説現行的年休假制度還是有問題的?那請問: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2007-12-28 15:10:05]
[李建]這個問題應該説比較綜合,我回答的面稍微寬一點兒。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方面一個普遍的做法。在我國,應該説黨和國家一向高度重視職工休假權利的保護。早在1991年6月,黨中央、國務院就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産任務,不另行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2007-12-28 15:10:05]
[李建]那麼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這是1991年中央和國務院的通知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當中,都對職工休假的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從近幾年來的實踐情況來看,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有些單位,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有一部分國企,已經實行了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做法。但是由於《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規定還比較原則,制度的具體細則還沒有作規定。 [2007-12-28 15:11:04]
[李建]現在在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上還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還沒有實行帶薪年休假,這是範圍上還不全。另外,在已經實施年休假制度的單位,許多是把開始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工齡從5年開始計算,很多單位都是規定為5年,不到5年就不能休。因此,很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就享受不到這個年休假。另外,由於工作比較繁忙的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已經好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了,因為工作忙就休不了了。休不了的時候,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這些問題,這次制定這個《條例》也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2007-12-28 15:13:03]
[網友 能不能答]這次《條例》草案很早就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了。這次徵求意見共收到多少條社會意見?網民和公眾的意見是不是確實吸收了。能不能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條例》對哪些主要意見作了吸收?《條例》與《條例》草案有哪些不同? [2007-12-28 15:13:49]
[李建]這個問題應該説也比較綜合,也是我們工作當中具體處理的。我們徵求意見是2007年11月的6號到16號,利用了10天時間,這也是經過國務院領導同意,我們把我們會同勞動保障部和人事部共同起草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草案意見稿,當時叫做《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把這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07-12-28 15:14:12]
[李建]截至到規定的時間,就是通過10天時間徵求意見,我們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是我們國務院法制辦的網,應該説徵集的意見還是比較多的,統計下來有14300多條意見,另外還有來信來函的大約有700多條意見。 [2007-12-28 15:15:53]
[主持人]大家的意見都被吸收了嗎? [2007-12-28 15:17:02]
[李建]我具體説一下,絕大多數網民來信來函的社會群眾對國務院擬以行政法規形式規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表示擁護,認為正式建立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憲法、勞動法規定的職工休息休假權的一個重要措施,因此,社會上大家的覺悟還是挺高的。社會各界普遍感到,在黨的十七大勝利閉幕後不久,國務院就研究制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行政法規,還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大家認為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高度關注民生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有力措施。首先大家對這個事,從總體上都表示擁護、肯定和贊成,而且感到公開徵求意見這個形式非常好。 [2007-12-28 15:17:19]
[李建]同時,社會各界對年休假的天數、年休假與探親家的關係,應該休沒有休的補償以及將來規定出臺以後執行機制怎麼保障等等問題,都提出了不少的意見和建議。經過我們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等其他部門共同研究,對大家提出的意見,大多數都做了吸收,這是我們的一個態度,能吸收的我們都吸收了。舉個例子,比如將原來徵求意見稿上規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時間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修改為連續工作1年以上,把“同一單位”限制去掉了。 [2007-12-28 15:18:21]
[李建]還比如大家提出帶薪年休假不應該衝抵探親假。再比如,帶薪年休假要處理好與病、事假的關係,因為職工有請病假、事假的,如果這些時間太長,是不是還休假。另外對於不依法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強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對應休未休的條件是不是應該增加,有很多這樣的意見。 [2007-12-28 15:19:16]
[李建]我們和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的同志研究,認為這些意見都很有道理,像剛才説的這些基本上都吸收了。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最後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經溫家寶總理簽署發佈的條文和徵求意見稿的條文相比,確實有了比較大幅度的修改,大家可以比較,因為原來的條文大家都看到了,現在新的也公佈出來了,大家可以對比一下,説明我們確確實實的在徵求大家意見,合理的意見能吸收的都吸收,我們是本著這樣的態度。 [2007-12-28 15:19:26]
[主持人]説明這裡面有一些意見沒有吸收。網友我才是草根:《條例》規定帶薪年休假最長期限為15天,據説,在《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網民都曾建議將最長年休假天數在此基礎上再增加5天或者10天,為什麼《條例》最終沒有吸收這些意見? [2007-12-28 15:20:31]
[李建]這個問題應該説也提的很尖銳,大家都希望休息的時間能夠相對長一點,實際上我也是這個心情。剛才咱們介紹,從1991年起,黨中央、國務院就有一個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那裏邊規定,休假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就是14天。這幾年經濟社會已經發展了,增加幾天也是應該的。徵求意見稿最多是15天,但是這15天是15個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2007-12-28 15:21:45]
[李建]實際上比當時的14天已經增加了一點。在徵求意見當中,確實有一些群眾,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也希望增加年休假天數,有的要求增加到20天,有的要求增加到25天,還有的建議以實際工作年限作為職工本人的年休假天數,就是這個人的工齡是多少天就休多少天,如果是20年工齡就休20天,如果是30年工齡就休30天,他認為這樣很好計算,很方便。 [2007-12-28 15:22:47]
[李建]對於增加天數的意見,我們也是會同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反復研究,現在世界上作為發達國家來看,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為20天到30天左右,比我們要長。但是那是在那個社會經濟條件狀況下。作為我國人民群眾要求增加年休假天數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為咱們國家確定帶薪年休假的天數,首先應當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企業等各類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從我國經濟社會和各方面的條件綜合考量來看,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和劃分的檔次還都是比較合適的。 [2007-12-28 15:23:01]
[李建]我們反復研究,覺得這個恐怕不適合再調了。同時我們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今後適當時候還有機會考慮對年休假的天數再作調整。因此,《條例》出臺的時候,還是維持了徵求意見稿關於年休假的天數分三檔、最多為15個工作日的規定,這個沒有做修改,在這兒跟廣大網友做一個解釋。 [2007-12-28 15:24:59]
[主持人]網民對《條例》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非常贊同,網友 一氣賀成:立法的過程應該是公眾參與的過程,這也是立良法的前提。我覺得《條例》草案能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政府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是符合立法需要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制辦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還會就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項制度會不會堅持下去? [2007-12-28 15:27:13]
[李建]首先應該説肯定會堅持下去。把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從2007年整個一年以來,法制辦已經有多部行政法規的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比如説旅行社條例、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等。就我所在的這個司經手的,一個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還有一個是殯葬管理條例。從這些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我們感覺效果很好。 [2007-12-28 15:27:59]
[李建]剛才我已經介紹了,大家提了那麼多意見我們都吸收了,我們感覺效果很好。我們感到社會各界對立法工作很關注,很多意見立意還是很高的,研究的比較深,很有參考價值。今後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我們辦領導已經作出了統一要求,今後對於行政法規草案,凡是其中不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裏面沒有涉秘的,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需要公佈全文的就公佈全文,不需要公佈全文的就公佈需要聽取公眾意見的那些問題。總之,要加大公眾對立法工作的知情和參與。公開徵求意見已經成為我們今後立法工作的一個方針原則性的要求,所以今後肯定還會這麼做。 [2007-12-28 15:29:31]
[網友 江山每人]請問司長:《條例》所規定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連續工作1年以上”是僅指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還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其實您剛才已經説到了這個問題。“累計20天”、“累計工作滿1年”等表述中的"累計"又應當如何理解? [2007-12-28 15:30:32]
[李建]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徵求意見當中大家問的比較多的一個問題。當時徵求意見稿的時候是規定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有在同一單位這個限制。在徵求意見過程當中,許多部門、地方和網友都建議,對這個規定得做點修改,不應該限于在同一單位,一個是方便因工作調動換單位的勞動者,另外也便於和勞動法第45條關於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保持一致,因為勞動法沒有限制在同一單位。 [2007-12-28 15:31:32]
[李建]這個意見我們經過反復研究,最後還是採納了這個建議。因此,現在已經發佈的這個條例裏連續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包括可能換了幾個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兩種情形都包括。所以條例當中所使用的累計這個表述和連續是不一樣的,累計是累計,連續是連續,累計是中間允許間斷,是各個時間段相加,累計工作已滿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他是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時間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都沒有關係,滿了1年,他就可以了。 [2007-12-28 15:32:26]
[李建]之所以做這種比較寬的規定,目的就是讓發生工作崗位變更、調整的這些職工,不至於因為工作變更而影響到他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因此我們感覺,這樣做從寬的規定還是比較體現以人為本的。 [2007-12-28 15:34:03]
[主持人]針對這個問題,昨天還有網友專門打電話來,叫張建紅,他讓你給算一算,他説王某在甲單位工作了兩年,然後辭職到乙單位,王某的休假應該怎麼算? [2007-12-28 15:34:57]
[李建]這個問題剛才已經解釋了,就是累計的,不管是在一個單位還是幾個單位,就是相加在一起的,這樣做更有利於職工一方。 [2007-12-28 15:35:40]
[網友 江山每人]《條例》中規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裡的"日工資收入"包括獎金、津貼、補助等內容嗎? [2007-12-28 15:36:46]
[李建]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這個問題應該説對於怎麼計算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補償很重要,也是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都很關心的問題。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這樣説,咱們現在企業的工資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是兩套,有一些不同,兩方面的構成有些不同,對於工資構成的內容需要分別作出規定,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是一套,企業是一套。 [2007-12-28 15:36:54]
[李建]對於這個問題,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根據《條例》的要求,正在分別制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實施辦法,在那裏邊將會做具體的規定。當兩個部門的實施辦法公佈之後,無論是企業也好,還是機關事業單位也好,就可以對號入座了,到時候問題就比較清楚了。我在這兒就不具體説了,到時候大家看那兩個部門的實施辦法。 [2007-12-28 15:38:17]
[網友 羅剎令]現在企業裏面幾種假期比較混亂,職工也搞不清楚。請問:職工享受了探親假、婚假、産假等假期後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2007-12-28 15:39:25]
[李建]是,這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因為現在大家各種假都比較多,有探親假,結婚的有婚假,生小孩的女同志有産假,這幾個假之間是怎麼一個關係,也是這次條例制定當中反復考慮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曾經規定,探親假是要衝抵年休假的,就是休了探親假就別休年休假了,當時是怎麼考慮的呢?認為在年休假當中,如果你需要探親,你完全可以探親,就是探親這件事本身就可以做了。所以就考慮衝抵。 [2007-12-28 15:39:17]
[李建]在公開徵求意見中,許多地方和大部分網友都認為,探親假和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樣,不應該規定相互衝抵。對這個問題,我們會同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我們認為,從有利於職工角度來看,探親假不衝抵年休假更有道理,這樣既可以休這個,也可以休那個。他們提出這兩個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樣,所以草案最後還是刪去了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2007-12-28 15:40:59]
[李建]對於婚假和産假,它同樣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種休假,同樣不應該跟年休假衝抵,和剛才説的探親假是一樣的。如果職工按照規定享受了婚假和産假以後,仍然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就像享受了探親假以後,也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是一樣的。 [2007-12-28 15:42:09]
[網友 12374rff]我家裏有好幾個教師,每年的假期是他們最幸福的事情。請問:《條例》中關於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規定是否意味著要限制教師的休息休假權呢? [2007-12-28 15:43:15]
[李建]這個問題我説一下。《條例》當中是這麼規定的,就是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就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廣大教師,實際上這是為教師做的規定。首先這一條我得先聲明,肯定不是限制廣大教師的休息休假權。 [2007-12-28 15:43:46]
[李建]那是怎麼回事呢?在咱們國家,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在學生放寒暑假的時候,教職員工相應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數比較長,像寒假怎麼也得三個星期的樣子,寒假多的話可以五六周,這個時間比較長,這個時間長度遠遠超過了《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的天數。而且教師休寒暑假也是帶薪的,也是不扣工資的。 [2007-12-28 15:44:46]
[李建]基於這樣一個情況,就是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教師休息休假的權益,它跟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這個功能是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既有這個假,又有那個假,怎麼辦呢?我們考慮,為了讓不同職業,因為教師是一種職業,社會上有各行各業,能夠相對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時也避免學校教職員工重復休假,給學校的教學秩序造成影響,所以就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就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意思就是你休了那個就不享受這個了。 [2007-12-28 15:45:39]
[主持人]就是不重復休假。 [2007-12-28 15:47:45]
[李建]對,不重復。但這個規定又是一個活的,它説多於這個不享受。按照規定,如果因故,比如因為有工作安排確實沒有休息,也是經過學校領導批准,安排你這個期間幹什麼去了,你沒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這個天數少於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應該享受的那個帶薪年休假的天數,出於這兩種情況,你還可以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這樣就把這個關係處理的很有彈性,很好地銜接在一起。 [2007-12-28 15:47:37]
[李建]我們認為,這麼規定恰恰是更有利於保護廣大教師的休息休假權利。剛才説的那個規定怎麼執行呢?就是我剛才介紹了,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要制定實施條例,人事部制定的實施條例會對教師寒暑假和職工年休假怎麼銜接做具體規定,到時候看人事部的規定就清楚了。 [2007-12-28 15:48:32]
[網友 羅剎令]據我所知,有些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實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數高於《條例》中規定的放假天數。那麼《條例》施行後,這些企業的職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是否也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2007-12-28 15:49:31]
[李建]這個應該説也是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企關心的,因為有些外企是按照總部的一些規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業來了,可能休假時間比較長。但是咱們這個條例規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來説,作為行政法規,它規定的休假天數,對各類用人單位來講是必須執行的法定標準,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外資企業,首先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安排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就是説這個天數要按照這個來執行。 [2007-12-28 15:49:56]
[李建]但還得説第二句話,給予職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組成部分,企業有權給職工創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業願意,完全可以在嚴格遵守法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礎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於職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權這樣做,增加的福利措施裏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這樣就是企業給職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屬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範圍了。 [2007-12-28 15:51:26]
[網友 kkk234]《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這裡的"確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會不會出臺《條例》的實施細則? [2007-12-28 15:52:54]
[李建]“確因工作需要”確實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怎麼具體界定呢?這個比較難。因為“確因工作需要”對於不同的單位有各種各樣的情形,情形不一樣。《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我們感覺還是不太方便來具體界定這個概念的多種情形,限于《條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這個規定。對於每個用人單位和每個具體職工,哪些情況屬於確因工作需要,應該結合這個單位和那個職工的具體情況,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這個要到實踐當中具體去分析。 [2007-12-28 15:53:32]
[李建]但是解決這個問題,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單位如果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它必須經過職工本人同意,咱們《條例》裏設定了這麼一個條件,一個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單位和職工之間要有一個商量,即使是用人單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動意,就是説你是不是別休了,咱們這兒挺忙的,但是職工也有堅持休年休假的權利。 [2007-12-28 15:54:11]
[李建]單位安排你不休要徵得你的同意,這是職工的一項權益利,這一點我們感覺非常重要。有了這個前提,無論“確因工作需要”的情況多麼複雜,把雙方的協商機制建立起來了,這樣就有一個商量的機會。這樣的話,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單位以“確因工作需要”作為藉口來隨意侵犯職工的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且還得説一句,如果一旦發生了違背職工的意願,不讓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勞動部門、人事部門和工會,就應該依法履行維權的職責,幫助職工解決這個問題。 [2007-12-28 15:56:28]
[網友 冬雪之後]《條例》的適用範圍中沒有列舉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請問:《條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適用於這些單位職工嗎?除了《條例》中列舉的單位職工外,年休假制度還適用於哪些單位的職工? [2007-12-28 15:57:12]
[李建]這個問題要從咱們《條例》制定的指導思想來看。這次《條例》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第二條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007-12-28 15:58:28]
[李建]由於用人單位的種類很多,《條例》沒有一一列舉,只是列舉了最常見的一些,量最大的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但是它後面又用了一個“等”,這個“等”就是來涵蓋各類用人單位的。 [2007-12-28 15:59:25]
[李建]所以不僅僅包括剛才那位網友點的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他沒有點到的其他的,反正是單位的,能稱得上單位,有錄用職工行為的,有員工的這種行為,凡是招用人員的單位,都在咱們這個《條例》適用範圍裏。所以這個大家不用擔心,我們這個單位沒叫這個名字,是不是就不包括在裏面呢?這個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都包括在這個裏面。 [2007-12-28 16:00:35]
[主持人]很多網民都表示帶薪年休假制度設計非常好,只是擔心這一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難以落實。網友 我不同意嗎:客觀的説,這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涉及還是不錯的,許多細節都比較人性化。不過再好的法律也要以執行為前提。從實際來看,職工面對企業和公司時是絕對的弱者。那麼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如果不落實怎麼辦。我們很想知道,法制辦怎樣處理這個問題。為了保障帶薪年休假制度能夠順利實施,《條例》作了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2007-12-28 16:01:31]
[李建]我覺得這位網友提出的問題還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也很大。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過程當中,是部門、地方和廣大網友當時就非常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在提意見的時候,很多地方部門和網友都表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太具體,處罰力度比較輕,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職責也規定的不太明確,建議要補充這方面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這個《條例》的實施。 [2007-12-28 16:01:59]
[李建]感覺《條例》規定挺好,但是實施機制比較弱,落不到實處。我們會同勞動保障部和人事部研究了大家的意見,我們認為大家的意見很有道理。作為行政法規,對於執行機制也是必須要規定的,我們要規定這個東西。所以在進一步修改後的條文裏面,大家可以看到,進一步規定了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並且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應該説可以分這樣幾個方面。 [2007-12-28 16:05:01]
[李建]第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各單位執行《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工會要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現在咱們的工會,不光在企業建了,在機關事業單位也有工會,工會有工會法,可以做很多事情。 [2007-12-28 16:06:01]
[李建]第三,對於單位如果不按照規定來安排職工年休假,而且又不依照這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個時候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就是這兩個部門過來跟這個單位説你是不對的,你不讓人休不對,你不讓人休又不給人補償,更不對。看你是讓人休還是給人待遇,不符合規定的要責令改正。 [2007-12-28 16:06:07]
[李建]對逾期不改正的,還有辦法,就是要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300%,就是它不改正,不讓人休,那怎麼辦呢?就是按照300%來支付這個職工的日工資。對於逾期不改正的,除了把這300%支付了以外,單位還得按照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除了給這300%的補償以外,還得加付賠償金。所謂加付賠償金怎麼回事呢?就是每欠職工一天的帶薪年休假,就得向職工支付300+300,也就是600%的工資報酬。就是單位應該安排職工休假,沒讓他休,又不給人家補錢,行政部門要求你改正,你逾期又不改正的,那這個錢就一下子蹦到600%,應該説這個力度是比較大的,對於用人單位不執行條例規定的經濟成本,增加是比較大的。 [2007-12-28 16:08:24]
[李建]另外,如果説這個單位還是不願意接受,工資報酬年休假的300%報酬和600%的賠償金都不願給,對於這種屬於老賴的,那怎麼辦呢?《條例》還有規定。就是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實際上就是機關和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於這些,對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就是對這個單位的頭給予處分,具體管這個幹部勞資工作的人員也要給予處分。當然,我們相信,這樣的情況最好不會發生,應該也不會發生,但是作為《條例》的規定,還是要全面一點。 [2007-12-28 16:09:39]
[李建]對於屬於其他單位的人員,主要是企業和一般的事業單位,他們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或者是職工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保障部門管的是企業這一塊,人事部門管的是事業單位這一塊,但是這個事業單位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就是一般的事業單位,比如醫院、學校、研究所等單位。如何操作這個強制執行?我在這兒也給大家做一點説明。 [2007-12-28 16:10:49]
[李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問題的司法解釋,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可以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書,用人單位如果執行了,那就什麼事沒有了。如果不執行,在規定時間裏面,既沒有執行,也沒有提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請行政訴訟,這個時候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個行政處理書,這兩個部門就到人民法院去了説,我給單位下了這樣一個,它頂著不辦。人民法院接到這兩個行政機關的申請執行書以後,法院就可以查詢、凍結或者劃撥應當承擔責任的用人單位的存款,法院就直接劃撥這個錢了,也可以查封、扣押、變賣、拍賣用人單位的其他財産。 [2007-12-28 16:12:10]
[李建]用人單位説沒錢,那我可以拍賣你的東西。對於職工本人來説,他可以就帶薪年休假爭議問題申請勞動爭議調解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就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説爭議仲裁都不成,或者勞動者自己對仲裁的裁決也感到不滿意,就是調解仲裁覺得還是不行、不滿意,那他還有最後一條路,就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是把這個單位告到法院去。應該説現在對於後續的保障機制是相當的充分,而且力度還是挺大的,特別是加大了經濟補償的力度,讓單位感到如果不幹,經濟上的負擔是相當重的,這樣也就引導,因為單位也是理性經濟人,那他覺得如果這樣做,還不如老老實實履行《條例》。 [2007-12-28 16:12:33]
[網友 北京ATM]我注意到《條例》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工會組織具體應當怎麼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如果我的年休假權利受到侵犯,可以找工會尋求哪些幫助? [2007-12-28 16:14:32]
[李建]這個問題剛才已經涉及到了,就是這次《條例》增加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給了工會這樣一個權利,實際上也是工會的責任。我國對工會有專門的《工會法》,《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就是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時候,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 [2007-12-28 16:14:19]
[李建]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工會還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工會在做調查的時候,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協助。根據上述這些規定,各級工會組織就要像對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一樣,在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方面來發揮應有的維權作用,幫助企業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共同把《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2007-12-28 16:15:13]
[主持人]《條例》裏現有的5天、10天、15天規定是不是都是一刀切下來的。比如從事高溫、高壓、有毒等工作的職工的勞動保護,國家是否應當適當增加這些職工所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呢? [2007-12-28 16:16:00]
[李建]在企業當中,工種是比較多的,確實有些工種是從事高溫、高壓、有毒、有害崗位的工作職工。對於這些特殊崗位的職工,是不是在年休假方面多休一點,也是研究過程當中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徵求意見當中就沒有提出來,因為我們覺得之前,我們認為這個問題就解決了,怎麼考慮的呢?就是對於高溫、高壓、有毒崗位工作的職工,國家從退休年齡、崗位津貼等方面已經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照顧措施。 [2007-12-28 16:16:27]
[李建]比如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這裡面就説,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退休的條件一般是男60歲,女50歲,連續工齡滿10年。對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的職工,則規定分別可以提前5年退休,男職工不用到60歲,55歲就可以退休,女職工不用到50歲,45歲就可以退休,當然連續工作要滿10年。 [2007-12-28 16:17:51]
[李建]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國家應當給予從事這些工作的勞動者相應的崗位津貼,比如《職業病防止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28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2007-12-28 16:18:18]
[李建]正是由於國家對於高溫、高壓、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已經制定了保護和福利措施,《條例》就沒有再從年休假這個角度另外增加這些職工的休假天數。因此,企業對於這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在帶薪年休假問題上與其他職工應該同樣對待。但是,企業對這些職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崗位津貼和提前退休的規定。通過那些方面來解決這些特殊崗位職工的保護問題。 [2007-12-28 16:19:10]
[網友 象雨象雪]除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外,今年國家還先後出臺了《殘疾人就業條例》、《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請問司長:國家近幾年還會出臺哪些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呢?法制辦有相關的立法計劃可以透露麼? [2007-12-28 16:20:27]
[李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已經通過的有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正在審議的有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近期就有可能通過,社會保險法要到明年了。近期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明年在保護職工權益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規,比如説準備制定企業工資條例,準備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還有女職工保護條例,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女職工保護條例是已有的,但在這個基礎上要進一步修訂。總的來説,關注民生,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有關立法工作,無論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和國務院政府法制工作,都是我們今後的重點工作之一,這方面請大家放心,工作力度肯定會越來越大。 [2007-12-28 16:20:51]
[主持人]非常值得期待。非常感謝李司長細緻的講解和回答,相信網民已經對帶薪年休假條例有了更深的了解,也相信條例的實施會為保障勞動者休假權利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持,會給我們建設和諧社會注入更多的積極、溫情的元素。我們祝網友在新一年裏都能夠享受到一個快樂圓滿的年假。元旦假期將至,在這裡,謹代表中國政府網及在線訪談欄目祝大家新年快樂。本次訪談到此結束。謝謝您的收看和參與。 [2007-12-28 16:22:21]
[李建]感謝網友的參與,也希望廣大網友繼續關注支持政府法制工作。 [2007-12-28 16: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