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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確認識、全面理解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經國務院批准,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引起廣大網友關注。為介紹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範圍、具體辦法等內容,解答網友疑問,2008年1月17日10時,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和副司長周望軍接受中國政府網和新華網聯合專訪,就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有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請問,作為廣大網友和普通老百姓,怎麼理解這樣一個臨時干預措施?

    [周望軍]應該説大家對這次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還不是很熟悉,其實在1996年和2003年,我們國家都曾經採取過價格臨時干預措施。2003年對防治“非典”用品如口罩、中藥材、白醋、食鹽、洗滌用品等曾進行價格干預。對價格干預措施,政府也好,企業也好,以及廣大網民也好,都有一個認識逐步深化、逐步貫徹落實的過程,不能太著急。另外,這種價格干預措施在西方發達國家、在亞洲國家經濟高速發展的時候都曾經採用過。

    日本在70年代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曾經對130多個品種進行干預,政府專門撥了40億日元、配備了4萬人對這130個品種實施價格干預措施。韓國也這麼做過。再比如去年美國政府對英國航空公司和大韓航空公司操縱市場價格各處以3億美元的罰款;對微軟公司處以7.5億美元的罰款。各國政府對價格違法行為,對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行為都是要打擊的,並不是只有中國採取這種措施。新加坡甚至對違反物價法規的經營者可以判處5年監禁。在市場違法行為增多的情況下,任何國家和政府都不會允許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氾濫,一定會採取措施維護市場的穩定、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要正確認識、全面理解我們採取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一是合法性。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隊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很多國家的法律法規中,都有在緊急情況下對價格進行適當干預的相關規定。

    二是合理性。列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是價格顯著上漲、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少數重要商品。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凍結價格,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性質,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三是臨時性。價格干預措施是在價格顯著上漲情形下採取的臨時性措施。按照《價格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就要及時解除。

    四是輔助性。穩定價格從根本上説要靠發展生産,增加供給。行政干預是輔助性的。採取臨時干預措施,主要是規範市場秩序,為企業發展生産、增加供應和安定群眾生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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