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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日期:2016-03-25 08:49 作者: 来源:农业部网站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农业部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6年3月25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编制本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有疑问,请与农业部办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联系电话:010-59192048;电子邮箱:nybzhb@agri.gov.cn)。

  一、总体情况

  2015年,农业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着力加大农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在中科院电子政务理事会组织的2015年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与精品栏目评选中,农业部“信息公开”专栏被评为“2015年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类精品栏目奖”。

  2015年,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共主动公开信息947条,政务版网站群共发布信息10.4万条,其中政务版主网站发布信息8.6万条,因全国信息联播转到中国农业信息网(服务版网站)发布,信息数量较去年同期减少48.2%,浏览量累积达5.14亿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400件,除1件正在办理中外,其他全部依法予以答复;收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6件,因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4件,比去年分别增加220%和400%。

  二、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突出公开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农业部中心工作,将社会普遍关注、关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作为重点,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一是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一号文件精神,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农业部信息公开查阅区及时公开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的同时,组织编写发布宣讲材料共50条,力争做到解释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及时发布春耕生产、三夏生产期间工作部署、政策法规解读等相关信息。此外,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本行业的政策措施进行汇编、解读。

  加大农村改革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信息公开力度,组织召开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专题培训班,积极指导各地组织专题培训316期,培训2.9万余人;在农民日报开设“农地规模经营”专版,每周就相关政策、各地经验做法进行集中宣贯。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公开,在充分利用网络、期刊等途径的同时,编印5万份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各地,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到田间地头。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信息公开,编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辅导材料》,对60个政策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得到基层及农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公开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农业部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并据此对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后向社会公开。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大力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运行,申请人不仅可以在线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而且可以实时查询审批状态、审批结果,极大地增强了审批透明度。完善农业部行政许可综合信息查询平台,进一步丰富核心审批信息等,为基层行政执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推行“开门监督”,通过申请人座谈会、聘任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及时公开行政审批政策措施、工作动态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四是加大农业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力度。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了2015年部门预算相关信息,其中基本支出首次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并在公开的预算数据分析中增加对“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原因分析、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等内容;公开了2014年度部门决算信息,其中首次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公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并在决算情况说明注释部分增加了政府采购、机关运行经费和国有资产存量等内容。此外,我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政府采购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保有量等相关信息均通过部门决算作了统一公开。加大财政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2016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申报,极大地提高了项目管理透明度。

  加大重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项目指南,详细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项目申报的要求和主要内容等,同时实行项目网上申报和管理,授权用户可随时查询项目信息,有效增强了工作透明度。组织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活动,邀请10多位专家学者,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对25个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过程中,邀请100个以奖代补试点示范区进行现场观摩,并现场公布得分,确保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制定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目的、范围、原则、主体、时间与方式、监督等内容,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六是加大农业经济和质量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先后编发44期价格周报、10期价格月报,定期发布国内批发市场价格和国际农产品价格信息,以及国内主要农产品城镇集贸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信息,同时发布《2015年农业经济信息日历》,根据农时、季节适时发布农业生产进度,农机、农垦等行业信息共206条。在关键农时季节,制定12个技术指导意见并在《农民日报》发布。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公布历年品种审定信息3万余条,并实现在线查询统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2015年,共组织开展4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均已向社会发布。在加强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先后公布了2014年13起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例,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七是加大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在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基础上,将涉及我部的15项于第一时间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及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向社会公布。在正在起草的《农业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农业部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单位加快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制度、信用及考核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提供中介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定期公开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

  八是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过程中,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同时,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信息技术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比如,运行种子可追溯平台、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平台,现已公开了11家全国种子企业152个主要品种追溯信息,以及四川、甘肃、新疆等8个省区的40条种子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九是加大农垦棚户区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垦区及时公开危房改造规划、计划和实施进度,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同时,及时调度掌握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共编报汇总危房改造半月报8期、双月报2期,配合住建部做好每月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的建设进度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是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按照“积极稳妥、分阶段实施”的要求,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办〔2015〕12号),要求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复文,必须公开复文摘要;复文包含不宜公开信息较少,可通过对可公开内容进行摘要的方式反映复文主要内容的,原则上也应公开复文摘要。复文摘要公开与办理复文同步报签,经严格审核后,及时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议提案类”公开。目前,我部所办复文,除个别涉密和敏感信息较多的复文外,均按要求公开了复文摘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

  (二)完善公开方式。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特点和作用,不断提高公开的实效性。充分利用国务院新闻办、“两会”记者会平台,发布权威信息。“两会”期间,举办了专场新闻发布会,60多家境内外新闻媒体参加宣传报道,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引导社会舆论。2015年共举办9场新闻发布会,3次新闻通气会,及时解读政策,通报情况,解答问题,引导主流媒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通过领导信箱、网上信访、征求意见、网上调查等方式,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关注热点进行专题宣传,并组织专家进行解读,避免出现公众误读。2015年共编发新闻稿件800多篇。完善农业部信息查阅区功能,定期更新查阅区文件,在查阅区触摸屏上实时发布最新公开信息、农民日报电子版信息。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着力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的督查督办,务求取得实效。坚持将信息公开纳入农业部绩效管理范围,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指标,强化过程管理,将信息公开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强化电子监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对所有主动公开信息实行日常化、常态化管理,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及时、准确。坚持和完善检查评审制度,定期对不公开信息进行检查评审,并对存有争议的信息进行评审和仲裁,有力地推动了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5年,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个别司局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及功能设计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2016年,农业部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主线,紧紧围绕国务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农业部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强机制创新,强化与公众的互动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农业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突出抓好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将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涉农资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为重点,着力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提高公开实效。

  (二)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组织策划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做好春耕生产、保粮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改革等主题宣传。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对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积极回应关切。

  (四)不断加大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主平台作用,运用网上直播、在线访谈等栏目加强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我部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

  (五)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与创新。坚持和完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检查评审、人员培训等制度。改进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内容及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微博、微信信息发布运行机制,增强公开的及时性、实效性。

  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5年度)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947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5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5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193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10.4万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0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0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800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15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9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0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0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0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0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400
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5
3.网络申请数 369
4.信函申请数 26
(二)申请办结数 399
1.按时办结数 386
2.延期办结数 13
(三)申请答复数 399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53
2.同意公开答复数 57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13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2
涉及商业秘密 0
涉及个人隐私 0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36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20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9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7
四、行政复议数量 16
五、行政诉讼数量 4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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