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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草案首次审议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春临23日对能源法草案作了说明。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共9章6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
  草案为发挥能源规划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要求、主要内容、衔接关系,以及批准、公布、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
  草案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二是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分别对可再生能源、水电、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的基本政策取向作了规定。三是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要求能源用户合理使用能源,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四是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要求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五是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强对跨省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高运行安全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六是促进农村能源发展。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为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为发挥能源储备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提升能源应急能力,草案规定,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张 璁)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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