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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号令第四十五条“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09-11 15: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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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32号令第四十五条“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是指的谁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2、什么是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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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09-11 15:52:56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企业增资行为规范的是被增资企业。因此,第四十五条中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对被增资企业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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