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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物權立法:依據憲法精神體現憲法原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一審到七審,從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1萬多條意見到專門召開100多次座談會、立法論證會的物權法草案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仔細研讀目前的物權法草案,不難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精神以及確立的有關原則,在草案相關條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體現。

    制定中國特色物權法,全面準確體現國家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法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表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物權的核心和基礎。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

    草案對加強國有資産保護作出明確規定

    現實生活中,公共財産受到的侵害比較嚴重,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從多方面強化了對公共財産的保護。”有關法律專家指出,草案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産,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並確定了哪些財産屬於國有財産,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産流失。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五是規定:履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草案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産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遵循市場經濟要求,平等保護一切市場主體

    物權法草案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説,它體現了對不同物權主體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也體現了現行憲法的精神。

    “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民法學家王家福説:“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循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市場主體不平等,我國的市場經濟肯定就沒法搞。”

    依據憲法規定,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行使所有權

    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説,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依法就關係國家全局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而具體執行機關,應當是國務院。

    胡康生同時表示,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因此,物權法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與現行的管理體制相一致。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應當依法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中國國情出發,以憲法為依據,歷經多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草案逐漸完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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