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記者宋常青)“物權法對不動産登記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迄今為止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登記行為進行規範。”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喬漢榮建議:應儘快制定統一不動産登記制度配套物權法。
喬漢榮介紹,擔保管理是商業銀行信貸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商業銀行規範信貸業務審批、控制和降低信用風險的重要措施。在辦理具體信貸業務時,銀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法、足值、易於變現的不動産抵押擔保。信貸實踐也證明這是一種具有公信力、管理成本低、擔保效力相對較強的首選方案。
“但從銀行近年來的擔保管理實踐來看,擔保管理在法律制度層面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受不動産管理體制因素影響,不動産抵押登記的無序狀況延續已久。”喬漢榮説。
喬漢榮介紹,不動産抵押登記無序會導致一系列問題,比如法律並不要求抵押物登記時抵押物的價值必須由仲介機構評估,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登記機構強行要求必須由評估機構評估,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費用,也往往對抵押物價值評估過高;登記部門有的強行規定抵押權的期限,要求當事人多次重復登記以便於多次收費。
喬漢榮介紹,目前物權法已經對不動産登記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管理。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喬漢榮建議,國家應當儘快對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相應調整與之相適應;或者制定專門的不動産擔保登記法,在立法層面上對不動産登記進行統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