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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曉光代表建議規範民間借貸避免再現“吳英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記者岳德亮、李亞彪)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曉光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建議,立法規範民間借貸,防止民間借貸的不規範性、逐利性以及缺少嚴格的合法與非法性界定標準等,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衝擊。

    我國民間借貸的主要發源地在東部沿海如浙江、福建、廣東等的農村地區。周曉光代表説,據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模超過1萬億元。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主要是由於許多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三農”經濟受資産規模、資信條件、抵押擔保等的限制,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申請到貸款。民間借貸一般以人際關係為基礎,大部分只打借條,利率口頭協商或隨行就市,期限大多不確定。

    但是近年來,民間借貸存在的許多不規範行為導致了一些非法金融活動的産生。周曉光代表舉例説,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間,浙江東陽的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高達8億多元,一度成為身價幾十億元的年輕“富姐”,一時輿論譁然。

    “民間借貸的不規範性、逐利性、缺少嚴格的合法與非法性界定標準等,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了衝擊。由於它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對衝了宏觀金融調控的效果,對參與主體正常的生産生活乃至整個區域經濟金融運行都産生了不利影響。”周曉光代表説,有必要儘快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以促進我國民間借貸行為的規範化和健康發展。

    周曉光代表建議,規範民間借貸應把握好以下問題:民間借貸要採取風險自負機制,政府的義務是風險提示,但不為風險損失“買單”;規範民間借貸的合同或借據,從而減少事後的糾紛,併為可能的仲裁或司法判決提供依據;突出利率管理。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能過高,且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即“利滾利”。同時,政府應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加大投資體制改革的力度,積極為民間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渠道、掃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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