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記者 張旭東、安蓓、胡錦武)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在今年全新登場。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産等危機,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建立這項制度正當其時。”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行長楊子強説,“在當前國際金融市場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背景下,建立這一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也迫在眉睫。”
他説,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國家全額補償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削弱了市場約束作用的發揮,不利於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建立正規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十分必要。
銀行體系的穩定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有十分重要意義。如果一旦發生銀行擠兌等嚴重金融危機事件,由於其傳染效應,容易造成金融體系的崩潰和金融市場的動蕩,進而衝擊和破壞實體經濟。
除了在特殊情況下不得不動用公共財政資金援助之外,一個國家的金融安全網基本構成一般包括負責審慎監管職能的金融監管機構、負有最後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以及負責存款保險責任的存款保險機構這三大支柱。目前,我國金融網構成體系中雖有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但是尚缺少“存款保險機構”這一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發生次貸問題前景還不明朗,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
“相比過去,這項制度是強化對金融機構經營的市場約束現實需要。”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銀監會上海監管局局長閻慶民説,“這項制度能夠有效促使居民、企業、各類社團增強風險意識,形成主動防範風險的正向激勵機制,不再一味讓政府買單。”
“特別是在當前實施從緊的貨幣政策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尤為必要。”楊子強代表説,在過去,救助和關閉金融機構過程中的個人債權通常由人民銀行墊付資金或由地方政府向中央銀行借款後墊付,這會增加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投放壓力,對人民銀行實施貨幣政策造成衝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避免這一問題。
當前我國金融業運行健康穩定,銀行業經營業績良好,此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也具備有利條件。楊子強代表認為,在國際國內形勢更加複雜、經濟下行風險可能增大的情況,存款類金融機構是否能保持現有經營成果將會受到挑戰。如果在宏觀經濟情況不好時建立制度,不僅制度建立成本高昂,還難以發揮制度對促進金融業審慎經營的正向激勵作用。據介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目前已共同牽頭會同有關部委組成了專門的工作小組,並通過廣泛調研形成了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初步方案。
一般而言,存款保險制度按照銀行參保資格,可區分為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兩種模式。強制保險是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自願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可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存款保險。當前對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具體細節,乃至涉及的具體繳納費率等問題,金融界人士均十分關注。
閻慶民委員建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當制定清晰的存款保險條例。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再選擇一種模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楊子強代表同時建議,為確保存款保險制度有法可依,建議儘快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並啟動“存款保險法”的立法進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法律體系。